雇工吃飯途中遭遇車禍 雇主承擔全責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張誼 發布時間:2020-11-17 瀏覽次數:823
李某雇傭王某等工人施工,期間李某安排王某等工人乘車吃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為索賠,王某親屬將李某告上法庭。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2019年10月李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村民趙某的老房翻建工程,雙方口頭約定,建房材料、工人雇請、工資發放、工人午餐提供均由李某負責。案發前一日午飯時間,由于李某駕駛的小轎車無法安排所有工人去飯店吃飯,遂指派在場的另一名有自駕車的工人胡某搭載王某等人去飯館吃飯,此次往返安全順利。案發當日胡某再次運載王某等人去往飯館途中因車輛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失控側翻沖出路面,造成王某死亡。死者王某親屬訴至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賠償包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677321.92元。庭審過程中,李某向法院陳述案發當日系其安排王某等工人搭乘胡某的車輛前往飯館吃飯,之后以自己法庭陳述有誤為由,否認前述說法。辯稱自己并未安排王某等工人搭乘胡某的車輛前往飯館吃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首先,李某對不利于己方的事實承認和認可后,出爾反爾,隨意撤回承認,此舉有違民事訴訟禁止反言規則。當時工地上僅李某和胡某兩人有汽車,李某在事發前一日中午已安排了工人乘坐胡某車輛去飯館吃飯,案發當日胡某再次搭載幾名工人一同前往飯館吃飯,亦與常情相符。其次,交通事故發生在去飯館吃午餐途中,按照趙某與李某約定,雇主李某有提供午餐的義務,雇工王某等工人去飯館系雇主李某安排的活動,應認定王某系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損害。最后,經查胡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面包車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存在嚴重隱患,對此李某未盡審查義務,對本起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綜上認定李某對王某死亡所受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胡某因存在重大過失與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實踐中農村自建、翻修房屋一般找周邊村民承接,但隨之出現的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較多。接受勞務者(雇主)管理水平低下和安全保障能力不足,是此類案件多發的主要原因。接受勞務者沒有參加過系統培訓,普遍安全保障意識不強,缺乏對提供勞務者工作水平和能力的評估,工作中缺少對提供勞務者必要的監督和指導,管理較為松散,控制和指揮經驗不足,安全措施不當,有些甚至為了追求利益、實現效果而要求提供勞務者違規操作,導致提供勞務者受損事件高發,受損程度較重。一起安全事故的發生,不僅導致提供勞務者個人及其家庭背負無法承受之痛,隨之而來的損害賠償責任也使接受勞務者及其家庭承擔無法承受之重。所以接受勞務者(雇主)在尋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要加強自身安全教育的學習,并將監督管理、審查核實義務放在首位。(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