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人從賈汪區人民法院2005?2007年審結的42件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出發,比較和分析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特點、訴因和存在的問題,對醫療事故鑒定與司法鑒定的區別及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法律適用予以了分析,并就此類案件由醫學專業人士或專家擔任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的作用及可性性進行了探討。

 

近年來,隨著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人們法律意識在不斷增強,醫療糾紛也隨之逐年增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雖然法律制度加大了對處于弱勢地位的的患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也逐步解決了諸如患者取證難、舉證責任重等一些基本問題,但仍然存在醫療鑒定與司法鑒定與司法鑒定采信之爭、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掌握、是否任命專家型人民陪審員等難點問題。本文結合我院2005?2007年審結的42件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訴因、存在問題及對策,試作簡要分析。

一、主要特點及訴因

1、受案數呈上升趨勢

我院1999?20046年里共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20件,2005?2007年便猛增至42件,比前六年上升了110%。案數量的上升,導致涉案內容呈現出對立性,廣泛性和復雜性,既反映出患者一方與醫療及其醫護人員矛盾突出的特點,又涉及醫方骨科、內科、眼科、口腔科、婦科等多種科室,還與醫護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失行為有著密切的關系。

其主要原因是:

一是當事人維權意識增強。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對醫院及其醫療人員的醫療技術、醫療態度、醫療處置措施等方面的要求越來越高,敢與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利。案件數量的大幅攀升,充分體現了人們在就醫過程中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不斷增強,但不容忽視的是,一些患者及其親屬存在誤用、甚至濫用訴權的傾向。2005?2007年審結的40件案件中,當事人申請撤訴的12件,占25%;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8件,占20%;真正依法判決主張賠償的案件只有9件,占結案數的22.5%;調解賠付的有11件,占結案數的27.5%;。此外,在撤訴的12件案件中經當事人庭外和解賠付后撤訴的有8件,占結案數的25%。這也反映出當事人對醫療事故的法律內涵及醫療過錯責任認定并不清楚,僅憑對此表面、片面、淺顯的認識而提起訴訟,難免有誤用、濫用訴權之為。

二是因患者死亡引起訴訟占有較大比例。據統計,因患者死亡而引起訴訟的有13件,占結案數的32.50%,死亡年齡在20歲以上的有9人,其中50%以上是40歲以上的患者;死亡年齡在20歲以下有3人,其中有學生1人,幼兒2人。患者死亡是導致此類案件上升的重要原因,因為患者的死亡給患者家屬帶來了巨大的身心損害,尤其是不能從感情上接受孩子死亡的殘酷現實,因而導致醫患雙方關系緊張,患者一方往往認為醫院及其醫生的醫療處置行為與其親屬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屬于醫療事故或具有醫療過錯行為,故要求從法律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是有待進一步提高醫護人員的職業道德。當前,的確存在極個別醫護工作者不負責任,背棄醫德,與醫療事故的發生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這些都是造成醫療訴訟案件不斷增多的原因之一。如2006年我院審結的一起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在無手術指征及手術條件下,醫生匆忙對已懷孕395天拌妊娠高征的產婦行剖宮手術,由于手術操作不規范,最終導致產婦死亡。經鑒定,該醫院對此負全部責任。

2、起訴要求賠償金額大,而實際獲賠較少。

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起訴要求醫方賠償的金額較大。在審結的40件案件中,訴訟總標的達300余萬元,其中1萬元以下的有5件,占12.50%;1萬元至10萬元的有19件,占47.50%10萬元至20萬元為8件,占20%20萬元至30萬元又6件,占15%30萬元以上的有2件,占5%。經過法院審理后,只有11件案件的原告實際獲得賠償,占結案數的27.5%,賠償的總金額為25萬元,其中判決賠償的4件,涉及金額為14.3萬余元,調解賠償的3件,涉及金額為6.3萬元,當事人庭外和解賠償后撤訴的有4件,涉及金額為4.3萬余元。其中,患者一方提起今年精神損害賠償的有31件,占77.5%,涉及標的金額達186萬余元,要求賠償金額最高達20萬元,最低為1000元。

3、申請鑒定的占有較大比例。

醫療事故鑒定的結論對案件的勝負具有關鍵作用。因此,當事人會申請鑒定來解決醫患之間糾紛。在審結的40件案件中,患者一方申請鑒定的有21件,其中申請醫療過錯鑒定的有9件,申請醫療事故的鑒定的6件,申請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鑒定的有6件。患者一方與醫方均申請鑒定的有5件,醫方申請鑒定的有3件,其中有1件經鑒定醫方有過錯,且負全部責任。在已申請鑒定的24件案件中,屬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的有8件,屬于司法部門鑒定的有16件,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后又經司法部門鑒定的有9件。

4、原告敗訴的較多

近年來,我院審結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是判決主張賠償案件的2倍。原告敗訴較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具有特殊性、專業性和技術性,故在認定損害結果與醫療處置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上有相當大的難度。而絕大多數的患者及其親屬并不具備醫學方面的專業知識,他們對醫療風險估計不足,總是抱有很高的期望值,一旦發生不可遇見的后果,往往首先考慮的是醫院或醫護人員沒有盡心盡力,甚至認為是醫護人員的責任事故。

例如:在周偉、李慶英、周永與賈汪區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周偉之妻、李慶英之女,及周永之母章玉俠因患十二指腸球部潰瘍急性大出血入住被告醫院。被告先后為章玉俠行“胃大部切除術、畢‖式吻合術”和“胃空腸吻合口輸出端粘連松解、空腸輸入、出袢行側吻合術”,后張玉俠出現定想判斷力障礙,意識模糊,心跳聚停,深昏迷直到死亡。經徐州醫學會市進行病理解剖,對章玉俠死因分析為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周偉不服,又先后向市、區兩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其鑒定結論均為不構成醫療事故。闞周偉等三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賈汪區人民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6萬元。經法院認真審查,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5、案件審理周期普遍較長。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因案情比較復雜,絕大多數當事人要申請鑒定,有的還要申請二到三次鑒定,因此案件的審理周期普遍較長,除6件因當事人撤訴而適用簡易程序外,其余34件案件均適用普通程序,且審理的周期相對于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要長一些。普通程序案件的辦案周期一般為69天,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辦案周期為140天,平均多71天左右。

二、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醫療鑒定與司法鑒定采信之爭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的鑒定結論,是審理此類按 關鍵訴訟證據,其對認定案件事實、分清權責、使醫療糾紛公正、合理得以解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實踐中,醫療鑒定與司法鑒定結論因在法律屬性、啟動程序、鑒定機構、鑒定方法上存有不同之處,故在法庭采信與否及當事人對其認識上出現紛爭。對此,審判人員應正確界定和把握兩者的法律屬性,不應局限和依賴于鑒定結論而影響對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認真判斷,從而公正的處理此類案件。

1、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①重復鑒定多。據調查,重復鑒定占申請鑒定的35.29%,即同一案件中,既有醫療事故鑒定,又有司法鑒定。因患者對醫療事故鑒定公正性的質疑,造成重復鑒定多、堅定時間長、案件審理周期長、不僅影響了審判效率,還引起了當事人的不滿。

②患者一方申請鑒定多。患者啟動鑒定程序的比例高,其舉證責任重。據調查,患者申請鑒定的比例已超過90%,且申請司法鑒定的是醫療事故鑒定的二倍以上。其主要原因是,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處理醫患糾紛的依據,當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對患者不利時,患者一方又希望通過司法鑒定的形式查明案件事實。

③醫療機構對司法鑒定認識不足。醫療機構普遍認為,醫療事故鑒定是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唯一依據。如其醫療行為經堅定后確實構成了醫療事故,醫方才承擔賠償責任;反之,醫方則不負賠償的責任。

2、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①正確界定醫療鑒定與司法鑒定的法律屬性。醫療事故鑒定是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對醫療部門在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的一種結論,它只鑒定是不是構成醫療事故,使用的是衛生系統的標準。司法鑒定是具有醫學知識的法醫,對醫學專家的意見匯總、整理、分析后,運用法學知識,鑒定學知識得出的鑒定結論,它只認定:一、有無不良后果;二、醫方有無過錯;三、過錯與不良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

②醫療事故鑒定是民事訴訟證據,須經當事人質證、認證后,由法官確定其法律效力,其結論并不必然為法庭所采信。

③醫療事故堅定結論不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唯一依據。醫療鑒定結論僅僅判斷的是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而對事實、性質及是否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無法查明,其只是查清案件事實的方法之一。審判實踐中,即使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鑒定或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構成侵權,亦可認定醫療機構侵權責任成立。

④在提出申請的主體上強化舉證責任倒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對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當出醫療糾紛時,申請鑒定應由醫療機構提出,即醫療機構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構成醫療事故或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或沒有侵權事實,否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有利于保護弱勢地位的患者合法權益,促使醫療機構不斷改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醫療損害事實的發生,也有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實,并為最終實現司法公正提供制度保障。同時,也應明確強化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是將舉證責任完全推給醫療機構,作為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患者有義務也必須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損害結果的客觀存在。否則,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⑤重視提高執法水平。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涉及鑒定的較多,特別是重復鑒定的比例高居不下,造成案件審理周期延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判效率,也引起了當事人對法院公正和效率的質疑。因此,法官要明確鑒定屬于技術性、專業性很強的文書,且其根本屬性就是訴訟證據,對于處于庭審中立地位的法官而言,既要提高執法水平和增強庭審能力,又要采取積極態度面對鑒定問題,即依照法律規定及審判經驗認真審查鑒定結論,并做出正確的判斷。同時,要從嚴把握重新鑒定的條件,對不合法的鑒定結論,可另行組織重新鑒定,反之,則不予支持。

(二)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是當今司法領域中,爭議較大的問題,也是審判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問題。

1、相關司法解釋與行政法規的不同之處。

①賠償針對的情形范圍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

《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激怒、死亡賠償金和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三種情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簡稱《條例》)第五十條第十一款就精神損害賠償金限定在死亡和殘疾兩種情形。

②賠償的數額不同。《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所列舉的六種因素而確定。我院依據《司法解釋》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狀況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為5萬元。《條例》第五十條就賠償數額規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依據不同規定獲得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將會不同。

③適用對象、范圍不同。《條例》所適用的對象是指村有醫療糾紛的醫患雙方、包括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限定在醫療事故賠償糾紛之中。《司法解釋》適用對象較為廣泛,包括因人身人格權遭受非法侵害的所有自然人,包括各種侵犯人身人格的侵權糾紛。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屬于民事侵權案件的一種,《司法解釋》適用范圍涵蓋了《條例》的適用范圍。法院受理的醫療損害賠償并非全是醫療事故賠償糾紛,還包括未構成醫療事故的糾紛。

2.法律適用。筆者認為,審判人員在主張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時,應將《司法解釋》和《條例》結合適用。由于《條例》與《司法解釋》村有上述不同之處,故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要明確,《條理》是行政法規,其適用范圍有限,在《條例》之外的醫療損害賠償審判人員仍應依據《民法通則》及相應司法解釋裁判。筆者認為,依據新《條例》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其賠償額明顯便低,不利于解決以還糾紛,也無法補償因嚴重醫療過錯給患者及其家屬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因此,筆者認為,審判人員在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時,可依據《條例》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一個較為適當的賠償數額。即審判人員可使用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權,在考察醫方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或構成醫療過錯的具體情節,患者及其家屬精神損害的程度和不良后果、患者的社會地位、身份、職業及當地的經濟狀況等等諸多因素后,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賠償的年限來確定賠償數額。

(三)任命醫學專業認識或醫學專家陪審員方式的探討。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民事訴訟案件實行合議制,合議庭由審判員或審判員與陪審員組成。法律賦予了人民陪審員與審判同等的審判權。但是隨著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陪審員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日漸突顯,陪審員在司法活動中并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甚至是只陪不審,行同虛設。因此,針對行政法規的局限性、醫療行為的特殊性,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有必要任命醫學專業人士或醫學專家擔任陪審員。

1、存在的問題

①陪審員的參與率與專業知識占有率成反比。在調查中發現,盡管陪審員的參與率答90%以上,但陪審員在法律、醫學方面的專業知識往往有限。如有的陪審員職責意識不強,不按期到庭或根本不到庭參加庭審活動,使審判工作處于被動局面;有的只關心陪審數量,而不關心陪審質量;有的因是人民代表、身兼數職,工作量大,沒有時間和精力完成陪審工作;有的法律知識和醫學知識有限,對新類型、疑難復雜的案件不知所從,在庭審過程中,不愿表態不知如何表態,造成陪而不審的被動局面等等。

②法官缺乏醫學專業知識。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審理難點是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和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醫療損害中的因果關系相當復雜,要認定和考察醫療損害與何種因素、何種行為相關,往往涉及很多醫學問題。而案件中反映的醫學問題專業性較強,加之規范醫療行為的各種行政法規、規章等隨著醫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也在發展、變化,要求法官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這些法規、規章并據其作出正確的判斷,存在較大的難度。

③陪審員組成結構較為單一,醫學專業人士或醫學專家陪審員數量太少,陪審員一般由當地的人大常委會、婦聯組織和街道辦事處推薦產生,具有一定的社會代表性,也傾向于挑選一些文化和道德素質較好、責任心較強的同志擔任陪審員,但缺乏醫學方面的專業人士和專家擔任陪審員。

2、對策及作用

針對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特殊性,可任命醫學專業人士或醫學專家作為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理。法院可收集一些醫學專家(離退休人員亦可)的名單,在排期開庭前,隨機抽選參加庭審的陪審員的人選,經當事人雙方主張回避程序后,最后確定參加陪審的陪審員名單。

醫學專業認識或醫學專家陪審員介入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審理具有以下作用。

①有效彌補法官專業知識不足。醫學專業知識為法官所欠缺,而醫學專業人士或醫學專家有著甲為豐富的醫學專業知識,對于醫學領域的工作比較了解,可大大彌補法官在知識結構上的局限,幫助法官審查、判斷案件中所涉及的醫學專業問題,特別是在審查鑒定結論方面,可改變法官因不熟悉醫學專業知識而無所適從的狀況,從而有效協助法官更為準確、及時地查清案件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

②提高審判的公信度。醫學專家以陪審員的身份參與審判活動并享有相應的權力,是公民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的最為直接、及時和有效的形式。同時,醫學專家通過實際參與審判活動,其意見以裁判文書形式得到相應的尊重和反映,這無疑減小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提高了司法裁判的社會公信度。

③便于開展審判工作。直接參與司法程序,陪審員既可以充分了解和體會法官當庭斷案的不易,又可以協助法官做好當事人的法制宣傳工作,緩解當事人對審判工作的不滿情緒,拉近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距離,減輕了法官在辦案中的壓力,有助于案件的順利審結。

由于醫療損害賠償案件陪審員問題引出的關于陪審員制度的改革話題,是當前司法改革中涉及的較為重要的現實問題。正視陪審員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對其進行重新定位和適當變革,是適應民事審判工作的發展要求和符合中國國情的。當然改革必是自上而下的,并經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公民等多方努力,才能構筑符合現代審判規律和民主制度要求的審判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