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不再開展司法鑒定業務,工作重點將轉移到對鑒定結論的文證審查上來,就法醫學鑒定而言,審判人員不僅應對鑒定的時機是否適當進行審查,也要對鑒定結論所引用的鑒定材料進行審查。對于不同的鑒定結論,應當綜合分析,全面評價,必要時會同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共同探討。對重新鑒定問題,應持從嚴原則,以利于提高辦案效率,確立司法鑒定的權威性。

 

法醫學鑒定作為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輔助手段,特別是在刑事、民事案件中作用更為突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之規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人員自2005101日起不再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一律委托社會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完全避免了自審自鑒的不良影響。審判人員為了正確履行審判職能,實現法院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對訴訟中的法醫學鑒定結論應當進行審查,確保鑒定結論的客觀性、科學性、合法性,為正確裁判提供可靠的司法技術支持。筆者結合從事法醫學鑒定的工作經歷和審判實踐,對涉訴法醫學鑒定結論的文證審查的相關問題,提出如下觀點。

一、關于法醫學鑒定時機的審查

法醫學鑒定時機的確定雖說不是新話題,但在實際工作中如果處理不好,容易導致鑒定結論的偏差。在損傷發生后短期內,原發性損傷沒有完全穩定,功能恢復沒有達到最佳狀態,這時進行鑒定,很難準確把握,往往會使結果偏重,經過一段時間的恢復,傷者的肢體、器官功能逐漸改善,原來的結論很有可能被推翻,其中的原因并非屬于鑒定人技術水平問題,而是由于鑒定時機不當造成的。

對于人體重傷的鑒定時機,《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總則里規定的比較明確,應根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損傷包括當時的原發性病變以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并發癥、后遺癥,評定時不能因臨床治療好轉、愈后良好而減輕原損傷程度,也不能因為醫療等因素的介入而使損傷加重。根據這一原則,進行損傷程度鑒定時,有的損傷看當時,如腹部損傷導致肝、脾等重要臟器破裂,或者腹腔大出血需立即手術,無疑這些損傷已對人身健康構成重大傷害,屬于重傷范疇;有的損傷注重后果,如骨折、關節損傷后遺留的肢體功能障礙,神經、鼓膜損傷后引起的視覺、聽力障礙等;有的則要綜合考慮,如眼球破裂,近期造成視力障礙,遠期還可能引起交感性眼炎的發生,嚴重時還會摘除眼球。關于各種具體損傷鑒定時機的問題,主要應以臨床治愈的時間為基礎,并結合一些專家學者的意見綜合分析確定。其中,涉及肢體關節功能和視聽覺等功能障礙一般應在治療終結三月后進行鑒定;外傷性癲癇的法醫學鑒定應當在損傷半年后進行;對于外傷性顱腦器質性精神障礙及其它神經性損傷宜在受傷一年后委托鑒定等。

現舉一例:某男,40歲,面部被人用刀劃傷12.0cm長創口,原鑒定結論根據當時創口長度評定為重傷。案件公訴至法院后,主審法官經審查,結合傷者面部疤痕情況,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委托進行重新鑒定,后經檢測傷者的面部疤痕長度為9.5cm,為此將重傷改為輕傷,最終以輕傷作出了判決,避免了輕罪重判的錯誤結果。這就涉及到鑒定時機問題,原鑒定人未及被檢者傷口完全愈合形成疤痕就行鑒定,為時過早,結論必然不會準確。再如,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鑒定人在傷者骨折內固定未取出的情況下對傷者作出了九級傷殘的鑒定結論,后經對方當事人申請進行重新鑒定,根據內固定取出后的恢復情況評定為十級傷殘,原因仍是鑒定時機確定的不同。因此,審判人員對鑒定時機的審查是很有必要的。

二、關于鑒定資料的真實性審查

法醫學鑒定過程中往往要參考一些相關傷病情資料,鑒定結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鑒定資料的內容,其中包括病歷材料、實驗室報告、影像學檢查結果、證人證言等。對于某些案件來說,鑒定材料可能起到決定作用,如CT報告顱內存在血腫,就可能評定為重傷,小便化驗有血尿則提示腎臟挫傷,證人證實傷者當時有短暫意識障礙,就可認定為腦震蕩等。如果送檢過程中,鑒定材料本身就有虛假成份,就難以保證鑒定結論的準確性。筆者曾經遇到一個案件,被害人明明有鼻骨骨折,而影像報告卻只字未提,經重新攝片發現有明顯鼻骨骨折構成輕傷,從而維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了錯誤鑒定結論的出現。

因此,審判人員必須對全部的鑒定資料進行嚴格細致的審查,質證確認,辨別真偽,特別是一些關鍵性材料,不能輕信化驗報告和影像學檢查意見,要調取影像圖片資料,必要時組織雙方當事人重新進行醫療儀器檢查。對于在鑒定過程中鑒定人根據案情需要,通過合法程序調取、摘錄的傷病情資料,主審法官在鑒定結論審查時應予認可。

三、關于鑒定結論不一致的審查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時常會出現多個法醫學鑒定結論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的情形,此種情況下,審判人員應通過對鑒定結論不一致的原因進行分析,進而確定據以定案的依據。造成鑒定結論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三種。

一是由于檢驗傷病情時機不同,導致鑒定結論各異。公安系統法醫處于第一線,傷害案件一般先由他們檢驗鑒定,公安部門時間緊,任務重,而被害人當時傷情有時不具備鑒定條件,由此導致鑒定結論準確性下降。例如視力障礙,經過一段時間的恢復視力有所好轉,這就導致了前后結論的不一致,此時應以傷情臨床穩定后作出的鑒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

二是掌握的鑒定資料不一樣,導致鑒定結論分歧。前面已提到,正確的結論建立在準確可靠的鑒定資料基礎之上,如果鑒定資料失實,結論必然產生謬誤。例如,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在當地醫院攝片報告有五根肋骨骨折,但原始X光片由于非人為因素損壞而無法清楚顯示,后公安機關鑒定時攝片提示三根肋骨骨折評定為輕傷,被告人申請重新鑒定,某司法鑒定所認定為一根肋骨骨折,法院采信了該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理由是司法鑒定所通過更高清晰度的檢查儀器反映了真實的傷情。由此可見,由于儀器的精密程度、攝片水平等差異,所產生的鑒定資料不盡相同,直接影響鑒定結論,此時的審查重點還是應當放在鑒定資料上,只有保證鑒定資料的客觀準確,才能得出正確可信的鑒定結論。

三是對鑒定標準的條文理解不一致,導致鑒定結論不同。重傷的標準雖然幾經修改,但是條文的規定還是比較原則,或不能窮盡各種復雜情況,不同的鑒定人理解、認識也不統一,鑒定結論自然是不同的。例如,某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子宮后有一血腫,B超報告直徑3.0cm,且有腹痛,經剖腹探查直徑只有1.5cm,血腫給予清除。在損傷程度評定時形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腹腔血腫經手術清除,根據重傷的標準,構成了重傷;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腹腔有血腫,但不是活動性出血,而且實際上血腫較小,不手術同樣可以吸收,是經治醫生主觀認為需要手術才行手術治療的,從結果看并無必要,應根據實際傷情定為輕傷。此類情形,承辦法官應根據就輕不就重的原則酌情予以取舍。

對于鑒定結論不一致的,筆者認為,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總的原則是,鑒定結論只要符合事實材料客觀充分、鑒定時機的選擇恰當正確、分析說理充分透徹、依據的標準合法有效的標準就應當采信。如果當事人堅持重新鑒定,應堅持從嚴把握的原則,除非基于法定情形,原則上不應輕易啟動重新鑒定程序,這不僅關系到鑒定人所付出的勞動是否被認可的問題,也關系到司法鑒定權威性的維護問題,同時也有利于提高辦案效率,節省司法資源。

四、對鑒定結論中醫學建議的審查

醫學建議作為鑒定人針對個案特殊情況所提出的專業方面的意見,是對法醫學鑒定結論的有益補充,主審法官應當給予關注,為全面把握被鑒定人的傷病情況提供有價值的參考,從而使案件得到公正、全面地審理,實現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