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130日,海門法院對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陳某系海門人,今年42歲。他從27歲起,因詐騙、盜竊等罪6次被海門法院判處刑罰,一次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他已有15年的坐牢史,每次刑滿釋放不久又就因犯罪被逮捕。

今年6月,陳某來到海門鎮一個旅館,以有多人要住宿為名,騙取業主的信任,然后以出去購買生活用品為由借用助動車,將業主的助動車騙走,價值人民幣720元。今年6月,陳某到海門三廠鎮集貿市場,以購買西瓜為名,騙取瓜農的信任,然后以接卡車司機裝西瓜為由,騙得助力車助動車1輛,價值人民幣800元。今年8月,陳某到啟東市匯龍鎮,以到海門購買大批水果為由,騙取卡車司機的信任,后以買水果缺錢為由,騙得司機現金人民幣1000元。短短3個月內,陳某以各種借口騙取8人錢財1萬余元。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陳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為嚴肅法制,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的規定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