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費辦法對法院工作影響不容忽視
作者:趙克 韓巖 發布時間:2007-11-30 瀏覽次數:1592
一、新訴訟費收費辦法實施后對法院工作的影響
(一)案件數量劇增,致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進一步加劇。訴訟費用交納標準降低后,當事人啟動訴訟的風險將大大減小。當前,在大部分群眾缺乏理性訴訟意識的情況下,一些本可以不起訴或從經濟角度不申請執行的案件,由于訴訟費用的降低和無須預交申請執行費用,而紛紛到法院立案,致使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趨勢。由于法院辦理案件的法官人數有限,即便是進行適當的調整,人均案件數不斷上升,法院審判工作的任務仍然十分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由此可見,一方面人民群眾將更多地采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數不斷增加,從而導致法官的工作負荷和工作壓力不斷加大,另一方面法院經費的大幅減少導致干警收入待遇的降低,不利于激發干警的工作積極性,同時影響審判質量和效率的提高,進而影響司法的公信力。
(二)訴訟費收入減少,導致辦案經費嚴重不足。法院辦案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地方財政撥款,二是訴訟費收入。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的大幅度下降和執行費用實行“先執行,后收費”以及不收當事人其他任何費用的規定,從而導致了法院訴訟費收入的大幅度下降。事實上,過低的訴訟費收入與法院較高的訴訟成本導致相當部分案件入不敷出(如勞動爭議案件每件收費10元),致使法院辦案經費嚴重不足。由于法院的經費都是財政部門年初根據單位人數和上年度的開支情況進行統一預算和撥付,一般不會考慮法院案件數的具體情況。所以,在辦公經費不能得到財政全額保障的情況下,于是就出現了法院受理案件越少、經費越能得到保障,受理案件越多、經費缺口越大的怪現象。
(三)惡意訴訟增加,導致案件辦理難度加大。訴訟門檻降低,訴訟風險減小,讓一些明知勝訴把握不大的當事人產生僥幸心理,將案件起訴到法院,以圖通過訴訟達到個人目的。而此類案件由于爭議大、對立情緒明顯,很難做說服調解工作。訴訟費用大幅下調后,由于部分當事對待訴訟行為缺乏人理性、慎重意識,因而將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首選方式,致使使一些本可以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的糾紛引入訴訟程序,以致當事人濫訴現象明顯增多,同時因對駁回起訴的案件不收取訴訟費,從而又導致了當事人濫用訴權現象的發生,不但浪費了法院有限的審判資源,也不利于案件定分止爭效能的發揮。
(四)削弱訴訟費對違法或不誠信當事人的懲戒功能。我國實行訴訟費“誰敗訴、誰承擔”的交納原則,實際上是對敗訴一方的經濟制裁。訴訟費下調后,對敗訴當事人的違法或不誠信的行為,在費用承擔上難以體現應有的懲戒作用,客觀上反而會滋長當事人的違法或不誠信行為。其中表現最為突出的,如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被訴到法院,案件受理費僅10元,簡易程序審理的只需交納5元,經調解結案的只需交納2.5元,新辦法難以產生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應有的警示作用。
(五)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受到影響。隨著訴訟費用收費標準的降低,同時由于法院裁判具有終局性、強制力、執行力等特點,一些原本可以通過仲裁、人民調解等途徑解決的矛盾糾紛紛紛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使社會爭議解決替代機制被削弱。由于訴訟費懲罰不誠信的功能減弱,必然導致對民事違法行為制裁不力,涉訴信訪纏訴案件增多,從而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進而影響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二、新訴訟費交納辦法實施后的應對措施
(一)提高認識,認真貫徹落實新《辦法》。加強對法官的思想政治理論教育,轉變司法理念,充分認識《辦法》施行的時代意義及重要性和必要性。從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高度,理性地認識、對待國家利益與集體利益、長遠利益與短期利益等矛盾,增強對貫徹落實、適用《辦法》的主動性、正確性。
(二)加強管理,合理優化配置審判資源。進一步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以及司法能力和水平,同時合理優化配置審判資源,應對案件大幅度上升形勢。受案數的大幅度上升,“案多人少”的被動局面,只能依靠加強業務理論培訓,提高法官的整體司法能力與水平,提升法官的糾紛解決能力。同時合理優化配置審判資源,平衡各業務庭的工作量,增加審判力量,著力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
(三)認真做好判后釋疑工作,促進司法和諧。承辦法官在案件宣判后的一定時期內,針對當事人就審判程序、裁判結果以及裁判文書載明的其他內容提出的疑問,應進行深入的闡明和解釋,以促進當事人更好地理解裁判的法律規定,增強裁判的公信力,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減少上訴尤其是上訴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成本支出,促進司法和諧。
(四)加強宣傳,倡導當事人理性訴訟。加強宣傳,讓當事人樹立理性的訴訟意識,了解訴訟糾紛解決渠道、權利救濟途徑的優勢和局限性以及基本的訴訟規則,對訴訟的風險有一定的預見性,幫助當事人正確行事訴權,理性面對訴訟和訴訟結果,減少情緒訴訟、盲目訴訟、惡意訴訟,防止和避免無理訴訟和惡意訴訟浪費司法資源。
(五)加大自身改革,創建節約型法院。面對案件數量的增多、訴訟費用的下降,法院必須面臨著工作方式和方法的改革,尤其是要開展創建“節約型”法院的活動,在全體干警中倡導節約意識,形成“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新風尚。同時在經費支出方面,進一步加強預算管理,樹立成本意識和節約意識,堅持少花錢多辦事,少花錢多辦事,嚴格堵塞各種支出漏洞。
(六)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化解當事人矛盾糾紛。在審判過程中,貫徹全程調解的思想,不放過每一次調解機會,努力化解矛盾、平息糾紛,減少上訴率,降低發回重審、改判、申訴、執行、信訪、投訴案件數量。同時完善案件調解、撤訴獎勵長效激勵機制,對調解、撤訴結案人員給予相應的物質及精神獎勵,以增強法官的調解意識、責任意識和工作積極性。
(七)加強對無理訴訟、惡意訴訟當事人的懲戒。對無理訴訟、惡意訴訟的當事人,一方面應由承辦法官對其進行思想教育,促使其認識錯誤,改正行為,指導其依法選擇糾紛的解決途徑;另一方面,在判決時,判令其承擔勝訴方在訴訟中支出的諸如律師費等其他訴訟費用,以體現對無理訴訟、惡意訴訟當事人的懲戒和警示作用,確保法院審判工作秩序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