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母親信息注冊外賣騎手 未成年人送餐發生事故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連文濤 發布時間:2019-12-18 瀏覽次數:706
陸某利用假期兼職送外賣,但因為自己未滿十八周歲,便冒用了母親信息,孰料送餐路上發生事故。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對該起案件作出判決,用人單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陸某系江蘇省某高校大二學生,利用暑期時間兼職,在朋友的介紹下到啟東市恒大區域送餐。因陸某未滿十八周歲,不能在蜂鳥APP上注冊成為外賣騎手,陸某便冒用母親的身份證注冊,“餓了么”啟東市恒大區域送餐負責人顧某在明知陸某信息不符的情況下,仍雇傭其送餐,為其提供電動車和食宿,并按照陸某送餐單數結算收入。
入職五天后,陸某駕駛電動車在送餐路上與同向在前步行的茅某發生碰撞,經公安部門認定,陸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茅某構成十級傷殘,并向法院起訴,要求陸某賠償損失共計136676.1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追加陸某父親陸某雷、“餓了么”啟東恒大區域送餐負責人顧某為案件被告。顧某辯稱,陸某自行在蜂鳥APP上注冊騎手,自行接單送貨,否認與陸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陸某通過朋友介紹至顧某處做暑期工,陸某并用其母親身份證信息注冊騎手后進行接單送單,顧某提供電動車及食宿,其工作性質屬于持續性、重復性的提供勞務,而非一次性提供勞動成果,勞動報酬最后由顧某按每單4元進行結算,雙方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應認定陸某與顧某之間形成勞務(雇傭)關系。陸某冒用母親身份登記騎手,在送餐過程中致茅某受傷,且負事故全責,存在重大過失。顧某作為雇主,在陸某使用其母親身份信息注冊騎手后未盡到制止、提醒、監督的義務,存在明顯過錯情形,法院認定顧某承擔60%責任,陸某承擔40%責任,共同賠償茅某交通事故損失123349.35元。因陸某在事故發生時系未成年人,陸某雷系陸某的法定監護人,雖然陸某現已成年,但未有證據證實其有經濟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陸某雷應當對陸某的侵權行為給茅某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
本案中,用人單位或個人雖明知未成年人不符合用工條件,但仍舊予以招用,在這一情形下,用人單位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同時,騎手因冒用他人信息進行注冊,導致事故發生后,實際責任人與送餐平臺內部有關保險信息并不一致,沒有獲得相應的保險理賠,這也提醒外賣平臺和經營者,在招錄使用騎手時,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自身的規章制度去執行,不能存有僥幸心理,增加額外的風險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