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統籌單是否屬于保險合同
作者: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 陳書敬 發布時間:2021-05-19 瀏覽次數:874
2020年1月,原告張某某在被告某交通運輸公司處參統機動車損失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附加不計免賠等險種,并繳納了13252.8元的統籌費,機動車損失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分別為91260元和1000000元,統籌期限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被告于當日出具機動車統籌單和機動車綜合統籌條款格式合同。2020年11月,原告駕駛半掛車輛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和護欄損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全部責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賠償護欄損失9065.70元,道路救援3000元及車輛修理6500元,合計18565.7元,扣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之內賠付的2000元,原告向被告主張理賠款16565.7元。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需締約一方具有保險經營權的保險機構,結合被告某交通運輸有限公司營業執照信息,其中載明的經營范圍為“道路貨物運輸、機動車安全統籌服務……”,并未體現保險類經營內容,雖機動車統籌單和條款的文本表述內容類似商業保險合同,但被告某交通運輸有限公司并不具有相應經營資質,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保險機構,故本案機動車統籌單不屬于保險合同,不應以保險法的內容對統籌單及條款進行調整。
本案原、被告簽訂的統籌單及條款格式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該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向被告主張支付車輛維修費、施救費、護欄損失費共計16565.7元,在合同約定的統籌責任限額和期限內,應予支持。
法官提醒:近期,多地法院受理了車主在非保險公司處統籌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的情況,這些公司不具有保險公司的性質,也大多沒有進行保險理賠的資金實力,對于社會上出現的此種新現象,法官建議車主到正規的保險公司辦理車輛保險,以防陷入發生交通事故不能及時進行理賠的尷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