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底,靖江法院共受理保險糾紛案件225件,其中保險合同糾紛案件62件,與去年同期收案11件相比,上升了5.6倍;保險糾紛案件增多,導致保險公司的誠信度降低,直接影響了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當前保險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1、調解、撤訴的案件與判決的案件基本持平。靖江法院已審結的177件保險糾紛案件中,調解、撤訴的案件有93件,占審結案件52.5%,判決的有84件,占47.5%

2、保險公司在案件中敗訴的多,勝訴的少。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基本上得不到法院支持,已審結的58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保險公司全部敗訴。

3、存有糾紛的保險公司相對集中。靖江當地有保險公司10家,靖江法院受理的225件保險糾紛案件,主要集中在一兩家保險公司,其中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案件48件,占受理案件的21.3%;永安財產保險公司案件34件,占15%。這兩家保險公司占受理案件的36.3%

二、主要原因

1、保險公司缺乏誠信。保險法要求保險人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和責任免除內容,但部分保險代理人為了攬保取得傭金,向投保人介紹保險險種過程中,過分夸大保險的范圍和好處,對保險人免責和不賠付的情形不作說明和解釋,不讓客戶正確認識和知曉合同內容,在理賠時保險人主張免責,引發糾紛。

2、保險理賠審查過嚴、手續繁瑣。保險人往往在未認真審核的情況下即承保,出險后保險人一方面以內部嚴格的審批程序和設置繁瑣的理賠手續來拖延時間,一方面花費大量人力去調查與免責相關的事項,想辦法找理由拒賠,動輒免責,損害受益人的權益。

3、理賠人員業務知識欠缺。有些保險糾紛案件引起主要是理賠人員業務知識缺乏和法律規定不熟悉導致。理賠需要專門的法律人才才能勝任,而目前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通常只經過短期業務培訓就上崗。

4、不向投保人簽發保單或送達保險條款文本。靖江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拖拉機、農用車的保險一般有農機監理所代為出具保單,農機監理所往往不向投保人送達相關保險條款文本,有的甚至收了保險費不簽發保險單,只給付一個保險卡,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以對相關車輛的保險情況不清楚而拒賠引發糾紛。

三、對策建議

1、及時搭建法院與保險公司交流平臺。各保險公司需指定一名聯絡員,有涉訴的保險法律問題及時與法院溝通。每年召開一次法院、保險公司年會,就一年來法院審理保險案件中發現的問題,或保險公司就保險行業的具體規定,相互溝通交換信息,共同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2、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要提高保險代理人的報考任職條件,提高其文化和業務素質;要加強職業道德教育,重視締約前的調查,盡好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對嚴重違反行業規范的實行“禁入制度”;禁止保險人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3、規范履行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保險合同糾紛中,因保險人未能舉證證明自己已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而敗訴的比例較高。對合同條款的說明,特別是免責條款的說明,可采用“說明筆錄”方式,把說明和解釋工作情況記錄在卷由當事人簽字;簽訂免責條款告知確認書,載明哪些條款屬于免責條款,采用了什么告知方式,達到了什么效果,最終由雙方簽字確認。

4、依法理賠。保險人要樹立“核保從嚴,理賠從寬”的保險理念,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嚴格審核保險標的是否符合保險范圍,一旦簽單,即認可保險標的符合保險人的要求,保險人不能事后輕易拒賠,維護保險合同的嚴肅性。同時,保險公司要吸納專業法律人才從事保險理賠工作,全面提高保險理賠隊伍整體素質。

5、完善投保時的相關手續。針對投保人在訴訟時提出保險人未向自己交付保險單和送達保險條款文本的問題,保險公司應當規范保單和保險條款的送達手續,保單和保險條款未粘貼在一起的,應當在送達憑證上注明保險條款的編號,采用粘貼方式的,應當加蓋騎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