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為保障合同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這是在沒有第三方參加的情況下,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采取的保障合同履行的措施。

定金屬于擔保的一種形式。根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我國的定金擔保具有以下特點:1、合同成立的證明力。定金存在于合同訂立時或合同履行 前,因此,只要發生一方當事人給付定金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定金的事實,就證明合同已經成立;2、價金的預先給付性。在訂立合同時,一方當事人預先給一定數額 的貨幣,作為定金擔保,合同履行后,這部分金額抵作應給付的部分價款,或者收回起到預付款的作用;3、制裁作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給付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可見,定金具有制裁作用。

預付款,是合同成立后,一方當事人將合同款總額的部分款項預先支付給對方當事人。預付款對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起一定的資助作用,具有支援性質,但不起保證作 用。在合同履行后,預付款成為應付價款的組成部分,如沒有履行合同,則原預付的數額的貨幣應當退還給支付預付款的當事人。

違約金是合同義務人違約時,應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具有懲罰與補償性雙重功能,因此,只要有違約事實的存在和違約人主觀上有過錯,即應支付違約 金,而不考慮債權人有無實際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賠償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以補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賠償金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賠償金的性質是賠償損失。在經濟合同中,賠償金是用來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超過違約金部分的損失。一般民事合同中很少采用其他違約方式,而直接適用賠償金。《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 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損失的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只限于財產損失。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因違約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失的賠償要求,法律不予保護。在計算損失賠償額時應注意減去當事人因合同未履行而減少支出的費用,防止雙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