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刑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也是絕大多數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貪污賄賂犯罪的行為人所追求的主觀目的。刑法為了強調一些犯罪行為人對占有目的的非法追求,明確規定只有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時,行為人才能構成該種罪;有些條文歸低級感的犯罪雖然沒有直接提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其邏輯上包括非法占有目的也是通說(如搶劫、盜竊罪等)。對這些特定的“目的犯”而言,主觀上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就成為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一個重要界限。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涵義

正確理解刑法中“非法占有“,應注意其特定內涵”:(1)占有的廣義性。在刑法中,對侵害他人財產的犯罪,大致有兩種情況:一是對他人財產所有權能的全面侵害;二是部分侵害,即只侵害到所有權權能的某些方面。而凡“占有”型犯罪,均是指行為人意欲行使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全部權能,即對他人財產所有權構成全面侵害。在這個意義上,非法占有實際上就是非法所有;(2)占有的利用性。行為人非法占有財物,其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利用、處分該財物。經濟犯罪、財產犯罪案件中,大部分行為人所追求的就是這種目的。(3)占有的非法性。非法占有,是指一種沒有法律依據的對他人財物的保有、控制、支配和處分。即行為人對他人財產所有權構成了實質意義上的侵權。如果行為人根據法律規定或法律事實合法占有了他人財產,就不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占有。

二、非法占有的認定

應當承認,“非法占有目的”作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具有抽象性、主觀性和可變性的特點,缺乏可視性和可把握性,但這并不等于就不能被認識。

(一)行為方式。

目的是主觀心理內容,看不見、摸不著,須通過行為與行為的實踐效果去認定。手段的非法性是認定主觀目的的重要依據。例如,對詐騙犯罪而言,行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與實施了詐騙行為聯系在一起的。當然行為的方式不是絕對的,有時,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似乎為占有財產的行為,但主觀上確實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時,也不能認定其構成占有型的犯罪。

(二)行為后果

在一些經濟犯罪、財產犯罪中,行為后果是認定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如貸款詐騙案件中,盡管行為人使用了欺騙的手段、騙取了貸款,但到期予以返還,就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簽發空頭支票的案件,經過發卡銀行催收后及時歸還了透支款,不能認定為犯罪。

不過,應注意的是,后果同樣只是判斷目的的一個重要依據,不能將其絕對化。刑法中有些犯罪的后果可能一樣的,如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都會造成巨額財產損失。在這些案件中,如何認定占有還是占用,除依據行為后果外,還需要依靠其他因素進行判斷。例如在挪用公款的案件中,將挪用的公款用于炒股、炒期貨,說明行為人是用挪用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但不能以有無風險作為“占有”和“占用“的界限。在這種情況下,造成的嚴重后果不能成為影響案件定性的事實因素,而只能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三)財產的處分情況

實踐中,行為人取得他人財物后,常常要進行處分,非法占有與非法處分常常聯系在一起。在時間上,非法處分在非法占有之后,一般情況下,行為人非法處分財產的情況,不影響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如盜竊他人財物后,未來得及銷贓就被抓獲,應屬非法占有的情況,。但對一些占有和占用一時難于認定的犯罪,財產的處分情況可以幫助我們去分析行為人的主觀心理。例如簽定合同后,一方當事人如果先取得合同的標的物或貨款,將其投入正常的生產經營中去,或者積極組織貨源,落實生產任務,即使后來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仍屬于合同糾紛的范圍。如果行為人取得合同的標的物后或用于個人揮霍,或用于彌補經營虧損、償還債務,造成無力歸還的事實,或攜款逃之夭夭,以此來占有對方的財物。違約后,不但不想方設法承擔違約責任,反而千方百計地逃避責任,行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就比較明顯。因此,對于一些經濟犯罪、財產犯罪而言,一方當事人取得對方的財物后,對財物的使用、處置情況,以及不履行合同后對財物的償還情況,也是判斷是否利用合同詐騙的一個重要依據。

(四)非法占有的時間。

關于非法占有的時間問題,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形成時間;二是行為人打算對財物非法占有的時間。

關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時間,實踐中是有不同情況的。非法占有首先要控制他人的財物,大部分犯罪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在控制他人財物時就已形成、明確,控制了他人財物,其非法占有目的就達到了;也有犯罪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犯罪的過程中形成的,先合法占有控制他人財物,然后非法占有,行為人控制了財物本身可能是合法的,實施非法占有時才是非法的。

行為人打算占有他人財物的時間,對于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具有重要的意義。是打算長期、永久占有還是打算暫時占有?反映了行為人對財物的處置情況。作為“非法占有目的“的占有,應是打算長期占有、永久占有,而非暫時占有。暫時占有,實際上就是為了占用,不能作為刑法占有的目的認定。

(五)非法占有對象與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在通常情況下,行為人非法占有的是國家、集體的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的合法財產。但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占有的可能是他人的非法財產甚至是原本屬于自己的財產。對于以上占有,是否構成犯罪,回答是肯定的,因為在民法上,某項財產被懷疑為非法財產,即使有充分的證據,也惟有國家授權的機關才能夠認定其為非法并予以剝奪,在國家授權的機關作出認定之前,該項財產被推定為合法財產,當然受到法律的保護。其他機關或者個人一旦侵犯該項財產,應承擔法律責任。當某項財產與所有人雖然暫時分離而為非所有人占有時,法律均保護這種占有關系。行為人采取犯罪手段占有這些財物,均能成立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