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在自己家中開設賭場,提供賭具,從12名賭徒的近六萬賭資中抽頭三百元。11月27日,江蘇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一審以賭博罪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現年36歲的被告人韓某系姜堰市一企業的銷售員,在城區有寬敞的住房。今年3月17日,被告人韓某召集包某、丁某等六人伙同高某、呂某等六人在其居住的姜堰市某花園6號樓307室內以打麻將、“爬格兒”方式分三組進行賭博。被告人韓某提供自動麻將機2臺、撲克牌1副用于賭博,并抽頭300元。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參賭人員包某賭資人民幣12600元、丁某資人民幣11270元、曹某賭資人民幣17900元、周某賭資人民幣1500元、陸某賭資人民幣2840元、時某賭資人民幣10200元,合計賭資人民幣56310元。
  姜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韓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此外,鑒于被告人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所在地社區基層組織愿意承擔監管職責,可以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