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衡振亞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萬元。

被告人衡振亞與同村村民衡某、衡某某在20066月共同出資成立衡源米廠,并被工商登記,三合伙人對該廠的負責各有分工,被告人衡振亞系該廠廠長、法人代表,負責全面工作,合伙人衡某負責保管米廠的錢款及該廠的財務工作。由于經營不善,該廠虧損。在2007425,三合伙人共同核算清點該廠資產,衡某將該廠的錢款清點后保管自己辦公桌抽屜內,被告人衡振亞同衡某某均在場。次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衡振亞同衡某、衡某某將米廠各門落鎖后一同離開米廠,被告人衡振亞產生占有該筆錢款之念,又返回該廠,用隨身攜帶的鑰匙打開米廠和財務室的門鎖,又用螺絲刀撬開衡某的抽屜,將人民幣77320元盜走。后將財務室的門鎖砸壞偽造現場而離去,衡某發現錢款被盜后既報案。公安民警趕到后對現場進行偵查,被告人衡振亞害怕其行為被發現,于2007428到當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將所盜錢款全部退還。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衡振亞無主管、管理或經手財務的職務便利,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竊取的方法,盜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