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盜竊合伙共同錢財占為己有受到懲罰
作者:丁建平 發布時間:2007-11-27 瀏覽次數:1245
本網徐州訊:近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衡振亞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萬元。
被告人衡振亞與同村村民衡某、衡某某在2006年6月共同出資成立衡源米廠,并被工商登記,三合伙人對該廠的負責各有分工,被告人衡振亞系該廠廠長、法人代表,負責全面工作,合伙人衡某負責保管米廠的錢款及該廠的財務工作。由于經營不善,該廠虧損。在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衡振亞無主管、管理或經手財務的職務便利,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竊取的方法,盜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