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邳州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打擊報復證人案件,被告人孫某為泄一時之憤毆打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孫某因井某在邳州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申請執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作出對其不利的書面證言而不滿。200661821許,被告人孫某路經井某的兒子家時,便向井某的兒子質問其父為什么要出具對其不利的書面證言,并用拳頭毆打其面部,將其打傷,后又到井某家辱罵、毆打井某,將井某打傷。經法醫鑒定井某的傷情為輕微傷,其子的傷情為輕傷。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因證人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言而進行打擊報復,其行為已構成打擊報復證人罪。為打擊犯罪,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