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發現,當前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呈現出一些案件數量增多、審理難度加大等特點。為進一步加強對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工作,有效防范糾紛的形成,筆者對某基層法院2004年以來的保險合同糾紛進行專題調研,并提出相應對策。

一、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呈現的新特點及其原因

1、案件逐年增長。經濟不斷發展,保險行業越來越多地涉及到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但由于保險合同糾紛的解決機制不完備,加之法院訴訟費的下調,使保險合同糾紛大量涌入法院,呈現逐年增多趨勢。2004年,受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14件,2005年受理31件,2006年受理94件。而20071-11月份已受理125件,且其中90%以上的案件是在訴訟費制度改革后受理的。

2、涉及險種不斷出新。由于保險公司不斷拓寬業務范圍,設立了多種險種,隨之各種相關糾紛也逐漸產生。當前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涉及的險種不僅有傳統的機動車保險、人身保險,還有各種保險公司推出的新險種,如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道路客運人責任保險、醫療責任險、疾病險、學生險等。

3、調解空間明顯增大。以往由于保險公司的經營模式和上下級的理賠方式,使得法院促成調解、和解的空間較小。但隨著法院相關判例的增多和保險公司相關權力的逐漸下放,調解、和解空間明顯增大,使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調撤率明顯提高。2004、2005年受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平均調撤率為39%,到2006年、2007年平均調撤率已上升至55%。

4、矛盾糾紛較為集中。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矛盾仍主要集中在對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擔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比例上,特別是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及承保、理賠范圍條款理解不一的爭議。

二、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防范對策

1、完善相關立法及司法解釋?,F行的《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缺乏具體可操作性,且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因而,在法律理解和適用上容易形成分歧,對舉證責任和證明程度及證明力大小的確認等認識均不統一,造成不同法院對同類型案件的處理出現不同的結果。另外,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與保險合同賠償,兩者在適用法律上也存在差異,引起法律適用的不協調。因此,相關部門應對《保險法》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并出臺相應司法解釋,以進一步規范和促進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

2、提高保險公司防范糾紛發生的能力。保險公司應加強自身管理,提高保險業務員的法律意識,嚴禁制止采用寬進嚴出、模糊表述、甚至欺詐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行為。同時,保險公司應當進一步完善保險合同有關條款,在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的書面形式上,應當以一定形式予以突出,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和重視,并盡到足夠的明確說明義務,采取一定形式,積極地進行證據固定。

3、加強與保險公司的溝通聯系。對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以司法建議、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與保險公司加強溝通聯系,共同調研,進一步促進保險合同糾紛的有效解決。

4、提高法官掌握保險業務知識的水平。新類型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對法官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適時建立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合議庭,促進法官對保險法和保險專業知識的了解和掌握,提高業務素質,以充分保護保險人和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5、加大調解力度。一方面,基層保險公司應積極爭取更多的調解權限,另一方面法院要加大對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調解力度,積極采用委托調解、協助調解等方式,及時有效化解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