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院農村離婚糾紛類案件情況分析
作者:黃玉寶 發布時間:2007-11-21 瀏覽次數:1406
近年來,農村離婚糾紛類案件數量不斷攀升,占基層法院所審理的民商事案件很大比例。僅以睢寧縣人民法院為例,2007年1-10月份共審結各類民商事案件2620件,其中農村離婚糾紛類案件為898件,占民商事案件總數的34.27%。本文通過對這些離婚類案件的調查和統計,總結出一些帶有共性的特點,并提出一些針對性的意見。
一、引起離婚糾紛類案件增多的原因
1、思想觀念的轉變。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外來的文化逐漸向農村滲透,使得人們的思想觀念產生了很大的轉變,不再將婚姻視為一成不變的人生安排,傳統的婚姻價值觀念,也面臨著新的挑戰和沖擊,“離婚丟人”已不再是約束婚姻的枷鎖,離或不離只遵從內心感受,“性格不合”、“無共同語言”和“不能正常過夫妻生活”等也都成為原告起訴離婚的重要理由。
2、婚姻基礎薄弱。農村青年一般家庭經濟狀況相對困難,初中畢業后,選擇外出打工,經過他人介紹相識談婚(很少是完全因自由戀愛而結婚的),這樣從戀愛到結婚,他們之間婚前相識時間短,了解不深,再加之農村父母堅守著“早結婚,早生子,早得益”的觀念,敦促子女早點完婚,造成客觀上的草率成婚,婚后也難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3、家庭狀況的巨大變化。夫妻結合本應以感情為基礎,成家后應當“同呼吸,共患難,榮辱與共”。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許多農村青年找對象過于“實際”,往往只看重對方的家庭經濟條件,一旦對方因種種原因出現經濟困難,或婚后家庭出現“天災人禍”,便主動提出離婚。也有的家庭在結合時,可能經濟狀況不是太好,經過雙方的共同拼搏,經濟生活條件迅速提高,但此時卻因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失去了昔日的清貧生活時相互信任、相互依靠的情形,反而互不信任、相互猜忌,隔閡越來越大,甚至發展到吵打和到法院離婚。
4、對家庭缺乏責任心。許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外出打工,長期兩地分居,再加之其本身的政治和文化素質較低,極易受到社會丑惡現象的“感染”,以致有第三者插足、包二奶、養情人、姘居、賣淫和嫖娼等對家庭嚴重缺乏責任心的危害行為,導致夫妻感情出現裂痕甚至完全破裂。這類案件有逐年增長的趨勢。
5、假離婚。這類案件主要有兩種情況,其一,家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一方的名義進行經濟來往,因經營不善,導致欠下金融部門及個人的許多債務,為了躲避償還債務的責任,采取不作為的方法,提出與對方“離婚”,將財產惡意進行轉移。其二,農村許多家庭到目前為止,還存在嚴重的“重男輕女”觀念,男兒才是“正宗香火”,一旦婚后沒有生育男孩便心存不甘,于是,在家庭成員如公、婆的“教育”下,為了逃避計劃生育部門排查和處罰,采取“離婚”的方式,生育“二胎”。
6、其他情況。除上述原因之外,引起農村離婚案件增多的原因還有諸如,家庭暴力(包括冷暴力)導致對方無法忍受而提出離婚;一方養成如賭博、酗酒、好逸惡勞等嚴重惡習,難以改正,對方忍無可忍起訴離婚的;家庭成員性格難于相處,經常吵架而提出離婚的;男女一方有不育疾病而引起離婚的等等情形。
二、農村離婚糾紛類案件所呈現的特點
1、當事人文化教育程度較低。2007年1-10月份在睢寧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的案件當事人近70%是小學或初中文化,他們的法律知識十分匱乏,案件審理難度相對增大。
2、當事人年齡小,婚齡普遍不長。通過對睢寧縣人民法院已結的898件離婚案件分析,有近60%的當事人的年齡在35歲以下,婚齡在10年以內,其中有近20%的當事人,婚齡只有1年左右,甚至出現結婚不到1個月就提出離婚的。
3、女性作為原告主動提出離婚的案件占多數。睢寧縣法院2007年1-10月所審結的離婚類案件,有大約60%是女方主動起訴的。
4、雙方均不愿意撫養子女的較多。許多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對感情是否破裂不持異議,但卻在子女的撫養問題上大動干戈,許多當事人(特別是婚齡較短的雙方)均不愿意撫養子女,相互推諉,這類情況占以判決結案的案件的近70%。
5、調解和好的比例較少。通過對睢寧縣人民法院已結的898件離婚案件分析,只有112件案件,最終以調解和好的方式結案,只占所審理這類案件的12.47%。
三、審理農村離婚糾紛案件所面臨的困難
1、送達難。在外打工的被告,與家人聯系少,有的甚至不與家人聯系,或者有的家人知道其聯系方式,但出于不同目的,不愿意提供聯系方式。這些情況都會導致無法將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和應訴材料等直接送達給被告。
2、感情是否破裂認定難。根據法律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應準予離婚。對于是否“感情確已破裂”,在法律認定上,對于農村離婚糾紛類案件來說,比較困難。許多當事人本著“家丑不可外揚”的心態,不在外人面前表露,或者,即使外人知道,但受到傳統的 “勸和不勸散”的文化影響,也很少有人出來作證,即便出來作證,但證人往往又只是提供證據一方當事人的親戚,其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法院在審理中也難以采納。
3、共同財產認定難?;橐龇ǖ谑邨l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但在務實中,法院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上,因現實中,財產來源多渠道,種類相對過多,異議明顯增大,還有一些當事人在案件起訴到法院前,就隱藏、毀滅甚至是偽造證據,造成這一法律事實難以查清,再加之,民訴法對法院主動調取證據的限制和對妨礙訴訟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這些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4、弱者保護難。主要是離婚案件中的處在弱勢的一方顧慮較多,請求賠償的勇氣和信心不足再加之離婚損害賠償案件如暴力損害、第三者插足和轉移、隱匿財產等情況取證難,甚至受到非法的干擾,致使對這類案件適用法律和認定事實方面存在明顯難度。
5、案件執行難。由于離婚案件的性質和標的都比較特殊,所以在執行過程中往往會遭受來自許多方面的壓力,一旦處理不好,就會形成新的矛盾和糾紛,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
四、減少農村離婚案件的對策和建議
1、加強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橐黾彝ナ巧鐣幕窘M成單位,離婚案件的大量出現,勢必會引發許多不該出現的矛盾和糾紛,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和穩定。因此,將矛盾化解在萌芽階段前,是最好的抉擇,加強以婚姻家庭為主要內容的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對從根本上減少離婚案件的發生勢在必行。其一是加強道德教育,采取各種形式,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宣傳手段,大力倡導健康的、積極向上生活,促進廣大農村青年男女,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將感情作為兩性結合的前提,將責任作為家庭維持的基礎。其二是加強法制教育,政府機構和農村自治組織要起到法制宣傳員的作用,充分利用自身的優勢向農民群眾宣傳各類法律,特別是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和法規,杜絕農村出現買賣婚姻、包辦婚姻、草率結婚等現象的發生。
2、進一步加強行政管理力度。首先,政府部門應認真做好本地區的農村經濟發展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農民的收入,深化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使農村青年致富在本地,減少和控制外出打工、兩地分居等易引發家庭危機的社會現象。其次,婚姻登記機關應嚴格遵守婚姻登記管理方面的相關制度,加強管理,從婚姻登記關口上減少和預防違法婚姻的發生。再次,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肩負起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對農村要進一步加大計劃生育政策的宣傳力度,使“生男生女都一樣”進一步深入人心,特別是有根深蒂固的封建傳宗接代思想的農民,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同時,對這類情況人員離婚要加大監管力度,防止他們以“離婚”為名義,再生一個孩子。
3、進一步加強法官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建設,探索民事訴訟專業化審理途徑,成立專門婚姻家庭法庭?;橐黾彝ヮ惏讣煌谝话阋饬x上的民事糾紛案件,它解決的不僅是當事人雙方的感情問題,還要解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附帶問題,因此它要求承辦法官不僅要有豐富的理論功底,還要有一定的審判經驗。法院應高度重視這類案件的審理工作,將政治素質高、理論水平深、工作責任心強、有一定審判經驗法官,充實到這類案件的審理中,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時,盡力去挽回一個家庭。
4、加強對離婚類案件的調解力度。按照法律規定,充分利用調解前置程序,發揮訴訟調解功能。在審理農村離婚案件過程中,要切實貫徹和體現“能調則調、多調少判、慎用判決”的原則,加強對離婚案件的訴訟調解,多做夫妻雙方的教育疏導工作。必要時可邀請雙方當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員或家族中資歷、威信較高的親朋參與調解,不宜過快判決不準予離婚或未經深調既逕行判離。對尚有和好希望與可能的婚姻,要盡量調解和好。調解不成必須下判的,要正確把握離與不離的標準,無充分證據不得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希望與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時應及時公正處理,使雙方好聚好散。同時,調解時,要注意雙方“手牽手”或無任何爭議案件的調解,以防出現“假離婚”。
5、依法保護無過錯方。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婚姻法》第五章和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要求,保護無過錯方,懲罰過錯方。要依法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對涉及無過錯方舉證的案件,應及時行使釋明權,提醒并指導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列舉相關證據,對一些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法院應適當擴大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以實現無過錯方的權利。對于因婚外戀、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導致的離婚,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對過錯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要嚴厲加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