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邀請朋友在自己的作坊里喝酒,沒想到朋友席間上廁所時被作坊里的鐵塊絆倒,用去醫藥費5000多元,朋友竟將自己告上法庭。20071119,江蘇通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酒”官司,邀請人賠償了受害人3000元。該案雖經調解結案,但被告還是覺得自己有點“冤”。

李某系開個體作坊(冷作)的老板,2007920日晚,李某邀請王某、陳某到自己的加工作坊里喝酒,席間三人吆五喝六,盡情暢飲。沒多久就喝了兩瓶白酒。席間,王某不勝酒力,去上廁所,途中被地上的鐵塊絆倒受傷,導致腿部骨折。后被人送往當地醫院治療,先后用去醫療費5000余元。為賠償,王某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10000余元。

被告李某認為,原告王某跌倒受傷,完全是因為其自己喝酒過量不小心所致,與被告沒有任何關系。故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過量飲酒會對人體造成危害。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明知自已的酒量,依然過量飲用,導致跌倒受傷,應承擔主要責任,而被告李某作為本次酒席的組織、召集者,對參加酒席者的健康安全應盡到最大的注意義務。席間李某沒有及時勸阻王某少量飲用,故對王某的受傷因承擔次要責任。經法庭調解,李某最終一次性賠償了原告王某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