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案件是基層人民法院民一庭和人民法庭幾乎每天都要面對的最大類型的民事糾紛案件,離婚案件類型大、數(shù)量多、范圍廣且具有經(jīng)常性、反復性、復雜性等特點。對離婚糾紛案件審理的好壞關系家庭和社會的穩(wěn)定,關系公民個體、婚姻家庭、人類社會三者利益的二次分配和對立統(tǒng)一。妥善處理離婚糾紛案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民主和自由,有利于保持社會的穩(wěn)定、促進家庭的和睦,有利于引導人們自覺養(yǎng)成良好的婚姻家庭道德觀,有利于增強家庭主體的家庭責任感和社會責任意識。但審判實踐中,離婚自由原則常常給我們的審判干警帶來困惑,主要表現(xiàn)為離婚自由與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的沖突,離婚自由與善良風俗的沖突,離婚自由與相關法律的沖突。如何保障公民的離婚自由?應否對離婚自由進行限制?如何對離婚自由進行限制?

一、離婚自由是相對的,首先是由自由本身的相對性決定的

世界是普遍聯(lián)系的,人不是孤立存在的,絕對的個體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是與拘束、束縛、強制、限制相對應的,是在社會關系中人與人之間關系的一種狀態(tài)。因此“自由是社會中的自由,不是孤立的、無聯(lián)系的、個人的自私的自由。此時,自由是一種狀態(tài),自由是通過平等的限制來實現(xiàn)的。自由又是一種結構,個人的自由、團體的自由和眾人的自由都不能找到任何憑借和渠道來侵犯社會中任何個人或任何類別的人的自由。從而認為這種自由只是正義的代名詞,是與正義的同一。”[1]從這個角度說,自由是社會中的自由,社會中的自由要求行為主體行使自由權利的同時不妨礙、不損害其它人和整個社會的自由,所以說自由就是社會正義,或者說自由的限度或外延是社會正義,自由是社會正義的內容之一,人類對自由的不懈追求就是對社會正義的不懈追求。自由的限度是社會正義,為了實現(xiàn)社會正義,人類必須對自由作出某種程度的限制或者說要準確把握自由的內涵和外延。

二、離婚自由應該是在國家法律和政策范圍內的自由

婚姻法的民法屬性決定離婚自由必須遵守法律原則和國家政策、必須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原則。[2]婚姻法在調整對象、調整方法等基礎性層面歸位于民法,構成“私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婚姻法通過調整兩性關系和血緣關系為核心的婚姻家庭、通過確認和保障婚姻家庭中的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達到婚姻家庭社會功能的有效實現(xiàn),達到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和完滿實現(xiàn)。婚姻法的民法屬性,決定離婚自由是在民法基本原則、基本精神框架下的自由,是相對的離婚自由。實行離婚自由不應該與民法的基本原則、基本精神相沖突。如現(xiàn)實一例,吳某經(jīng)濟實力較強,為了達到多子的目的,先后與張某、王某、李某離婚,張某、王某、李某與吳某離婚后各撫養(yǎng)吳某一子,吳某現(xiàn)又結婚。吳某結婚不以愛情為基礎,婚姻的成立本身即損害了配偶的利益,這樣的離婚自由法律應如何調整?又如,鹿某自身狀況較差,而立之年終與精神狀態(tài)愚鈍之女楊某喜結連理。八年后,子8歲,鹿某自身狀況發(fā)生了具大的變化,要求與楊某離婚。法院又該如何判決?筆者認為,無論前者還是后者都不是婚姻法追求的離婚自由,而是對離婚自由的扭曲理解,是對自由的濫用。吳某和鹿某利用離婚自由之名規(guī)避法律、違反國家政策、挑釁社會公共道德,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對這種濫用離婚自由的行為必須予以適當?shù)南拗疲欧厦穹ㄔ瓌t和民法精神,才真正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實行離婚自由的立法本意。

三、離婚自由還受到婚姻法自身的約束

離婚自由的相對性還表現(xiàn)在婚姻法自身的約束。首先,婚姻自由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和鞏固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關系,離婚自由是對結婚自由的補充和完善,是對婚姻自由的保障。無論結婚自由還是離婚自由都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因此婚姻法規(guī)定了結婚和離婚必須經(jīng)過一定的程序,指明了結婚自愿和離婚自由的范圍,劃清了婚姻問題上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因此不得濫用離婚自由這一權利損害配偶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利益。其次,婚姻法屬性上雖是私法性質,但亦應該看到婚姻家庭主體之間有不同于一般市場經(jīng)濟主體間的利益價值運行規(guī)則,人身依附關系、倫理關系強烈,家庭成員間法律責任和道德義務表現(xiàn)得尤為突出,因此婚姻法具有強烈的“公法”功能、社會保障功能,所以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3]在一定程度上對離婚自由進行了適當?shù)南拗坪捅匾恼{整。第三,我國是多民族國家,各民族生活風俗習慣和歷史文化傳統(tǒng)不盡相同,對婚姻自由的理解上尚存在著一定的差異,離婚自由的相對性、地域特性、特殊性更為強烈。所以婚姻法第五十條對民族自治地區(qū)的婚姻家庭法作出允許變通的規(guī)定。

 

 

參考文獻:

[1]埃德蒙?柏克《自由與傳統(tǒng)》蔣慶,王瑞昌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第105-106頁。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jīng)濟計劃,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

[3]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