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114,新沂法院對抗拒執行的王某依法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其企業會計在半小時后將王某拖欠款項22000余元送到法院。

1996年王某與其丈夫張某共同經營家庭作坊進行服裝加工,2001年,為擴大企業規模,張某向李某借款20000元,并向李某出具欠條,但未約定還款日期。20035月張某在蘇州從事外貿生意后服裝廠由王某繼續經營。2005年,李某因兒子部隊復員準備結婚,遂向王某索要欠款,但王某稱該欠款系張某所借與自己無關拒絕還款。后李某向法院起訴,法院認定張某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經營的企業,王某對該筆欠款應承擔還款義務。法院判決后王某仍拒絕還款,李某于是申請執行。執行法官多次到王某工廠要求其履行,并告知其不履行將承擔的法律后果,但王某態度極其惡劣,并揚言誰要來執行就和誰沒完。

1114,當執行法官再次來到其工廠準備查封服裝時,王某糾集部分職工撕開法院封條,搶奪法官手中的案件卷宗,在此情況下,法院遂對蘇某依法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