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啟東法院以被告人藍某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邢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200758晚被告人藍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匯龍鎮欣宏賓館門口,采用鑰匙捅鎖的手段,竊得被告人邢某某的摩托車1輛,后停放于匯龍鎮摩士酒吧門口。邢某某發現摩托車被竊后,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當晚22時許,邢某某及其朋友當場將藍某某抓獲,雙方談妥以“私了”解決,并向藍某某索要人民幣一萬元“私了費”。當警察趕到現場詢問“小偷在哪里”時,邢某某聲稱“小偷已跑掉”。因當晚藍無錢支付,邢某某等人將藍某某帶到新龍大酒店,看管在客房內。趁看管上廁所之際,藍某某逃出房間,被邢某某發現抓獲。后邢某某向藍某某索要到人民幣700元,并在糾扭中扯到藍的半根項鏈。經鑒定,摩托車價值人民幣3360元,半根項鏈價值人民幣1604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藍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要挾手段強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兩被告人依法均應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遂對兩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