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自首是法定從輕情節。但沒有規定犯罪以后被動歸案,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即通常說的坦白是否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坦白雖然不是法定的從輕情節,但作為一種酌定的從輕情節,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運用“坦白從寬”作為一項刑事司法政策也長期被執行。本人認為,應當將坦白列為法定從輕情節,理由如下:

第一,將坦白列為法定從輕情節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偵查過程中,“坦白從寬”很容易成為一種誘供的手段。將刑事政策法律化,能夠對獲取口供起規范作用。在審判階段,坦白作為一種酌定情節法定化,可以使量刑更統一。就犯罪分子自身而言,通過鼓勵、引導其認罪伏法,改過自新,使其切身體會到國家對他們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加快改造的進程,盡快回歸社會。

第二,將坦白列為法定從輕情節有利于司法機關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我國刑法只把自首列為法定從輕情節,而自首規定范圍較窄,條件限制較嚴,尤其是主動投案這一點,使很多被動歸案的犯罪嫌疑人不愿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如實供述,大大增加了偵查機關的破案難度,增加了公訴機關、審判機關的出庭壓力和審判壓力。為提高訴訟效率,節省司法資源,就要盡可能多地采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審理,而前提條件則是被告人認罪。因此,必須通過法律的手段提高犯罪分子認罪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所以筆者認為坦白應列為法定從輕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