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買方)與乙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賣方)20051125簽訂了一份電梯銷售安裝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40天內,由買方支付14萬元定金,定金交付5個月內買方應向賣方支付貨款16萬元,賣方即可發貨,安裝驗收合格后付清余款。任何一方違約,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合同簽訂后,買方又口頭通知賣方,因資金困難,不能支付排產定金,讓賣方先安排生產,賣方為履行合同,又與丙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并約定了交貨,期限將至,丙公司給賣方發來通知,告知其定購的電梯已全部生產完畢,包裝待發,要求賣方支付貨款。而買方于2006425向賣方致函一份,稱雙方簽訂的電梯銷售安裝合同因合同技術參數與設計圖紙技術參數不符及其它諸多因素,要求解除合同。賣方單方毀約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買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及賠償損失10萬元。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責任。本案的買方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向賣方致函,明確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構成明示的預期違約。所謂明示的預期違約,也稱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在履行期限來時不履行合同”。

明示毀約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一方明確肯定地向對方作出毀約的表示。也就是說一方表示的毀約意圖是十分明確的,不附有任何條件,如明確表示其不愿意付款或交貨義務。只要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在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就構成明示毀約。

第二,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之后,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如買賣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貨義務,從而使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或嚴重損害另一方的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毀約人應負違約責任。如果行為人只是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的次要義務,則不構成明示毀約。

第三,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正當理由。在實踐中, 一方提出不履行合同義務可能會找出各種理由或借口,如果這些理由能夠成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則不構成明示毀約。各種正當理由包括:1、因債權人違約而使債務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2、因合同具有無效因素而應被宣告無效;3、合同應被撤銷;4、合同根本沒有成立;5、債務人享有抗辯權;6、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不能履行。在具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一方拒絕履行義務是合法的,不構成明示毀約。

對于一方的明示毀約行為,相對方可以根據情況選擇或尋求救濟措施。

第一,起訴。本案的賣方即采取了此種方式以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一般認為預期違約制度最早的權威判例是1853年霍克斯特訴德•拉•圖爾案,在該中,被告同意從185261日起雇用原告為送信人,雇傭期三個月,但在511,被告表示不擬履行此雇傭合同。522,原告起訴。被告爭辯說,由于違約實際尚未發生,因而,原告無權起訴。法院認為,原告起訴并不過早,因為,如不準許起訴,原告只能坐等實際違約的到來,而不能另覓工作。實際上預期違約本身并不產生消滅全責的效力,但已構成了對另一方合同利益的侵害。另一方基于預期違約提起訴訟,請求法律救濟,追究其違約責任,自應當允許。

第二,預期違約,主張解除合同。承認預期違約,要向對方明確表示,解除合同的通知可以與承認一起提出,也可以只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的同時視為承認預期違約行為。預期違約是對諾言的違反,其本身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只是使另一方獲得了合同的單方解除權。而接受預期違約,并不等于免除了違約方的責任,只是使另一方獲得了合同的單方解除權。而接受預期違約,并不等于免除了違約方的責任,只是承認預期違約的既成事實。解除合同并不影響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有: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2、已經履行的,恢復原狀和采取補救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非毀約方一旦選擇了解除合同,他的選擇便不能再撤回,同時有權拒絕毀約方撤回毀約的意思表示。

第三,拒絕承認預期違約,堅持合同的效力。非毀約方有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承認預期違約,堅持合同的效力,要求對方到期繼續履行合同。拒絕的方式無論是以言語還是行為,必須是積極地做出拒絕的意思表示,而不沉默地等待。否則,毀約方可以在作出毀約的意思表示,使以前的明示毀約歸于無效,維持合同原有的法律效力。而明示毀約方撤回其毀約的意思表示,必須符合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必須在相對方還沒有解除合同之前撤回。二是必須在相對方的合同地位沒有根本改變之前撤回。如果拒絕承認預期違約,則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否則應承擔實際違約責任。在此期間,有可以因毀約方撤回毀約表示使合同得以履行,從而使雙方當事人實現合同目的。還有一種可能當非毀約方堅持合同效力時,在履行期屆滿前則不能獲得損害賠償,要承擔訴權喪失的風險。如果因戰爭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非毀約方不能再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而只能自己承擔這部分損失。

第四,采取自助措施。為保護自己的利益,非毀約方可以采取相應的自助措施。其一,在毀約方沒有撤回毀約的意思表示之前,非毀約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或中止履行準備,也就是行使履行抗辯權的行為。其二,非毀約方可以簽訂替代合同,以防止損失擴大。比如說, A方與B方簽訂買賣棉布的合同,在A方毀約的情況下,B方可 心同第三方以合同的價格簽訂棉布買賣合同,以保證自己的需要。差價損失,可以要求毀約方賠償。這里B的合同地位已改變。

本案中,當買方在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期限屆滿之前,致函賣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構成明示預期違約。賣方選擇了起訴,要求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20萬元,法院應該支持。但賣方請求支付主10萬元的損失,因違約金的珠賠償金,本案買賣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足以彌補賣方的損失,故該請求法院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