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明示預期違約制度的法律后果
作者:付云漢 發布時間:2007-11-14 瀏覽次數:1172
甲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買方)與乙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賣方)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責任。本案的買方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向賣方致函,明確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構成明示的預期違約。所謂明示的預期違約,也稱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在履行期限來時不履行合同”。
明示毀約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一方明確肯定地向對方作出毀約的表示。也就是說一方表示的毀約意圖是十分明確的,不附有任何條件,如明確表示其不愿意付款或交貨義務。只要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在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就構成明示毀約。
第二,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之后,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如買賣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貨義務,從而使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或嚴重損害另一方的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毀約人應負違約責任。如果行為人只是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的次要義務,則不構成明示毀約。
第三,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正當理由。在實踐中, 一方提出不履行合同義務可能會找出各種理由或借口,如果這些理由能夠成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則不構成明示毀約。各種正當理由包括:1、因債權人違約而使債務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2、因合同具有無效因素而應被宣告無效;3、合同應被撤銷;4、合同根本沒有成立;5、債務人享有抗辯權;6、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不能履行。在具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一方拒絕履行義務是合法的,不構成明示毀約。
對于一方的明示毀約行為,相對方可以根據情況選擇或尋求救濟措施。
第一,起訴。本案的賣方即采取了此種方式以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一般認為預期違約制度最早的權威判例是1853年霍克斯特訴德•拉•圖爾案,在該中,被告同意從
第二,預期違約,主張解除合同。承認預期違約,要向對方明確表示,解除合同的通知可以與承認一起提出,也可以只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的同時視為承認預期違約行為。預期違約是對諾言的違反,其本身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只是使另一方獲得了合同的單方解除權。而接受預期違約,并不等于免除了違約方的責任,只是使另一方獲得了合同的單方解除權。而接受預期違約,并不等于免除了違約方的責任,只是承認預期違約的既成事實。解除合同并不影響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有: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2、已經履行的,恢復原狀和采取補救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非毀約方一旦選擇了解除合同,他的選擇便不能再撤回,同時有權拒絕毀約方撤回毀約的意思表示。
第三,拒絕承認預期違約,堅持合同的效力。非毀約方有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承認預期違約,堅持合同的效力,要求對方到期繼續履行合同。拒絕的方式無論是以言語還是行為,必須是積極地做出拒絕的意思表示,而不沉默地等待。否則,毀約方可以在作出毀約的意思表示,使以前的明示毀約歸于無效,維持合同原有的法律效力。而明示毀約方撤回其毀約的意思表示,必須符合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必須在相對方還沒有解除合同之前撤回。二是必須在相對方的合同地位沒有根本改變之前撤回。如果拒絕承認預期違約,則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否則應承擔實際違約責任。在此期間,有可以因毀約方撤回毀約表示使合同得以履行,從而使雙方當事人實現合同目的。還有一種可能當非毀約方堅持合同效力時,在履行期屆滿前則不能獲得損害賠償,要承擔訴權喪失的風險。如果因戰爭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非毀約方不能再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而只能自己承擔這部分損失。
第四,采取自助措施。為保護自己的利益,非毀約方可以采取相應的自助措施。其一,在毀約方沒有撤回毀約的意思表示之前,非毀約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或中止履行準備,也就是行使履行抗辯權的行為。其二,非毀約方可以簽訂替代合同,以防止損失擴大。比如說, A方與B方簽訂買賣棉布的合同,在A方毀約的情況下,B方可 心同第三方以合同的價格簽訂棉布買賣合同,以保證自己的需要。差價損失,可以要求毀約方賠償。這里B的合同地位已改變。
本案中,當買方在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期限屆滿之前,致函賣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構成明示預期違約。賣方選擇了起訴,要求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20萬元,法院應該支持。但賣方請求支付主10萬元的損失,因違約金的珠賠償金,本案買賣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足以彌補賣方的損失,故該請求法院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