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要打官司了,想到了找律師,官司贏了又不想給付律師報酬。近日,江蘇省射陽縣法院審結一起訴訟代理合同糾紛,被告某器材廠被判令向原告某法律服務所支付訴訟代理費8468元。

2005713,某器材廠與某法律服務所為該廠訴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該案為風險代理,即從代理訴訟開始到執行結束時止,風險代理費按總標的額的25%收取,結案時一次性結清,雙方另簽訂授權委托書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權委托書均蓋有某器材廠公章及其負責人私章。2005715某法律服務所代理某器材廠向射陽縣法院對某公司提起訴訟,2005812法院作出某公司向某器材廠給付所欠貨款的民事判決,該案已經法院執行完畢。后某法律服務所向某器材廠索要訴訟代理費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案為訴訟代理合同糾紛,某法律服務所作為受托人與某器材廠作為委托人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故該合同真實、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當事人雙方在委托代理合同上對委托事項及支付報酬都作了明確、具體的約定。由于某公司向某器材廠給付貨款的民事判決已經生效并經執行貨款已到位,故某法律服務所已經完成了某器材廠的委托事項。因此,某器材廠應當依約向某法律服務所支付相應的報酬,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