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調查研究故意傷害案件成因和對策
作者:韓振 發布時間:2007-11-13 瀏覽次數:1367
一、故意傷害案件的基本情況及特點
2004年至2007年10月,睢寧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052年,其中故意傷害案件210件,占刑事案件的20%。從案件審結情況看,其特點表現:一是案發區域分布廣泛,從統計看,分布在全縣10余個鄉鎮127個自然村,且多發生于農村;二是案發率高,故意傷害案件占受理刑事案件的比率大,且呈逐年上升趨勢;三是突發性強,發案不特定人和不特定時機,或朝夕相處的鄰居因小事反目為仇,或在一起的“酒友”言語不投機說打就打,或趕集的陌生人,產生摩擦就出手傷人,或因故伺機報復致人傷害,甚至家庭親人出現糾紛也大動干戈,形成傷害;四是涉及人員范圍廣,從人員關系上來看,有親朋好友,或一母同胞,或左鄰右舍,或干部群眾等。從人員年齡結構上看,有十四歲至十八歲的少年學生,有十八歲至三十多歲的青壯年,也有六十歲以上的老者。從文化結構上看,文化水平較低,多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從職業上看,多為農村或城鎮無業人員;五是造成社會危害結果及后果較為嚴重,從以拳腳傷及皮肉到以棍棒傷及筋骨發展到持刀械致人傷殘,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不可估量的嚴重后果和經濟損失。
二、故意傷害案件發生的原因
從審結的案件情況看,其案發有其封建宗族意識影響等原因,也有其社會環境諸多因素影響之根源,發生的原因和條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部分鄉村和城鎮行政管理或治安管理機構不健全,職能弱化。部分鄉村中宅基發放與使用制度不完善,審批手續不嚴格,又因鄉村領導班子的轉換交替沒有長遠的規劃,加之農村裙帶關系的影響,干部隨意答復并發放,以致造成這些宅基地鄰里鄉親繁雜的矛盾,成為傷害案件爆發的潛在因素,此類傷害案件,占宅基地界糾紛引發的傷害案件的百分之十三以上。少數村鎮干部,不注重及時排查矛盾糾紛,一方面是一些村鎮干部相互推托或久脫不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得不到妥善解決,引發傷害案件,另一方面,他們忙于謀劃經濟發展或個人的致富,對初起的矛盾和出現的糾紛聽而不聞,視而不見,甚至對找上門尋求解決的當事人敷衍、搪塞,進而使矛盾升級導致傷害案件或形成惡性刑事案件。
2、普法教育不甚深人,群眾法制觀念淡薄,這是傷害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之二。審理中發現,一方面被告人的文化素質低下,突出的表現為他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加上糾紛起因催化劑進而促使案發,像鄰居因房基地界或家庭家務瑣事引發的紛爭,多數當事人不求助法律,不相信法律,而是打架動武。一些無業人員或個體經商戶,竟是在“大不了出幾個錢算了”的支配下,形成傷害案件,可見其法制觀念淡薄到何種程度。
3、宗族觀念利己思想占上風。從審結的案情看,每當引起糾紛或發生口角,有的只為寸土地界的利益,可能忘卻鄉鄰友情或手足親情,失去理智即可開戰;或只為哥們義氣,卻把事理與情理置之不顧,而糾集同伙大打一場;或只為一時的出氣爭強,將法律于不顧,兩方相爭打個不亦樂乎。結果是發生了傷害而引發刑事訴訟案件。
4、不健康影視書刊的“負反應”。近幾年,有些無業青年出入網吧,進出舞廳,受此影響,他們結幫聚伙,無事生非,尋釁滋事,效仿打斗,往往一些無辜的旁人或行人,碰上“晦氣”即遭毆打,被致傷害;也有“爭強比高”,“爭風吃醋”,一旦話語不投機,酒興發作便拳腳相打而導致傷害。
三、預防和遏制傷害案件的對策
l、要大力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積極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教育,批判利己思想和不良傾向,做到“好人好事有人夸,壞人壞事有人抓”,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
2、要加強和完善鄉村和城鎮治安組織的建設,以此作為化解矛盾,減少糾紛的組織機構,建設社會大調解機制。借鑒外地經驗可在各鄉村選拔政治責任心強,具備法律知識或優秀的復退軍人充實基層治保,一是推行專職“治安巡警員”制度,統一佩戴標志或著裝。二是建立責任制,明確職責,定人到位,發現矛盾及時解決,及時預防和遏制矛盾的激化,將矛盾和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3、要深入開展普法教育,增強人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政法部門要克服單純辦案的思想,要把法制教育貫穿于辦案的全過程,通過典型案例以案講法,宣傳法制,真正使人們知法、懂法、守法。
4、人民法院要從促進安定、維護穩定出發,在審理傷害自訴案件過程中,可著力于調解。這對于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增進人民內部團結,是有很大益處的。但對調解不成的或一貫橫行鄉里犯傷害罪的,應予判處懲罰。
5、法、檢、公等部門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故意傷害案件要堅持嚴厲打擊,對那些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要做到該捕的捕,該判的判,只有這樣,才能徹底抑制治安案件向傷害案件的轉化,以達預防和遏制傷害案件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