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人大代表旁聽法院庭審活動,是人大監督法院工作的一種新的嘗試,也是法院聽取人大代表意見、建議與提高審判質量、公正司法的重要途徑。實踐證明,南京市人大連續三年組織人大代表旁聽法院庭審活動,對南京市兩級法院法官庭審水平的提高、公開審判制度的落實、隊伍司法能力的增強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由于當前人大代表旁聽庭審缺乏統一的規范,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問題。如何妥善處理好人大監督與司法獨立之間的關系,從而更好地發揮人大代表對法院工作的監督作用,不得不引發人的思考。筆者擬結合該項活動運行情況作如下粗淺探討。

一、當前人大代表旁聽庭審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從活動運行情況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人大代表旁聽形式較單一。一般而言,人大代表旁聽庭審的流程為法院提前報送?周開庭排期表??人大選擇旁聽案件??通知法院??法院通知相關法官作好庭前準備??人大代表旁聽??評議??意見反饋。上述做法一是難以選擇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件;二是難以真實體現法官的庭審水平;三是旁聽有可能流于形式,影響監督作用的發揮。南京市人大也意識到這方面的問題,并于2007年增加了隨機選擇的庭審旁聽。2、人大代表組成的非專業化。我國現階段的人大代表產生于各行各業,其中的很多人未必熟悉各項法律,對個案的意見也許會更多地從生活經驗出發,因此,對所旁聽的案件審判的理解與法官的理解很可能出現偏差,從而有可能使法官在判決時不得不考慮本來無需考慮的因素。且人大代表更注重庭審形象、法官言行中的一些細節行為。在活動開展初期,對法院的公正司法、法官的司法能力都有明顯的推動,但長期以往,則難以得到實質性的提升。3、人大代表旁聽活動的非規范化。一是對人大代表旁聽庭審的方式、發表評議意見的內容與范圍等沒有明確的規定。二是對人大代表權力行使沒有明確的制約機制。如果賦予人大代表額外的權力而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腐敗的可能性就無法排除,獨立的審判程序也就可能因此受到不當的滋擾。

二、人大代表旁聽庭審活動應遵循的原則

由于人民法院的核心工作就是審判,旁聽庭審有助于人大代表深入了解法院的工作,通過結合案件的審判才能更有針對性發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促進人民法院的工作。同時,如果尺度把握不好的話,就可能具有對司法獨立審判的干涉之嫌。鑒于此,人大代表旁聽庭審活動應遵循一定的原則,具體而言:

1、集體行使職權為主的原則。即以集體行使職權為主,個人行使職權為例外。以人大代表身份旁聽庭審,會對主審法官有一定的壓力和影響,人大代表也是有著個人利益訴求的社會人,很難保證代表不會利用這種身份不影響案件審判。而集體行使職權有助于將上述影響因素減少到最少。

2、不代行審判權、不直接處理案件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大代表旁聽案件的審理時,是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的一種法律監督,不對實體問題的裁量發表意見。除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法庭規則》外,還應按以下要求進行規范。人大代表對旁聽的案件提出意見,其內容只局限于在案件的定性和適用法律的問題上提出建議,而不能作出具體的處理意見。

3、不干預司法程序的正常進行原則。根據獨立審判原則,法官對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并不是必須要考慮。事實上,人大代表參加旁聽庭審活動,并非直接插手案件審理,而是依照法律調查和了解案件,一旦發現法院對案件審理不公正時,人大代表可向常委會建議依法啟動個案監督程序。

三、人大代表旁聽案件的規范

1、范圍。人大代表單獨旁聽庭審活動,旁聽案件范圍可以是所有公開審理的案件。人大代表集體旁聽庭審活動,旁聽的范圍應重點圍繞黨和政府中心工作開展專項審判活動中有代表性的案件;轄區群眾普遍關心、反響強烈、社會關系復雜、矛盾突出的案件;涉及眾多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關穩定的大案、要案;“兩會”期間代表、委員提出的“議案”、“提案”所涉及的或人民群眾關注的案件;對本地區重大的、有影響的案件。此外,對一些熱點難點問題,也可邀請人大代表參加聽證會,爭取得到他們的理解和支持。

2、程序。(1)組織人大代表旁聽案件開庭的情形。由人民法院邀請或由人大有關委員會提出,人民法院指派專人負責和人大有關委員會聯絡,并安排協調相關事宜。由法院指派專人給應邀參加旁聽的人大代表發放旁聽證,并安排好旁聽席。人大代表應佩帶旁聽證按時到庭參加旁聽,使其和一般旁聽群眾區別開來,讓人大代表的神圣感、使命感體現出來。(2)人大代表單獨旁聽庭審的情形。考慮到人大代表身份的特殊性,應遵循以下條件,一是庭前登記制度。人大代表可持代表證到法院人大代表聯絡室或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法院對單獨旁聽的代表的姓名、旁聽時間、旁聽的案件進行登記統一整理后報送人大內司委。二是判前禁言制度。在案件未宣判前,旁聽庭審的人大代表不得公開對案件的處理進行評論或與主審法官“交流意見”。三是回避制度。人大代表如為案件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與旁聽的案件有利害關系時,不宜旁聽庭審,以避免影響法院審判的公正。

3、評議與意見反饋。關于代表評議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庭審結束后,即組織旁聽的代表進行評議,法院相關人員可列席;二是旁聽后7日內代表將庭審活動的意見和建議反映給人大常委會的專門機構,由其統一反饋給法院。為了保證人大代表旁聽法院庭審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法院應及時針對旁聽案件的人大代表反饋回來的信息查漏補缺,改進審判工作。即對批評、建議及時調查核實作出說明或落實整改措施后反饋給人大代表。也可以此為契機,考慮聘請人大代表擔任執法監督員制度。通過他們聽取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和審判人員的意見、要求和希望,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