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3年前玩耍時造成的他人人身傷害,13年后受害人手術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受害人34004.70元。

1994425下午,原告秦平及其父親與被告在被告偉達家中玩。偉達拿注射器玩耍時,針尖刺中秦平左眼。當時原告就該糾紛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亦已作出生效判決。根據當時的法醫學鑒定,傷者宜擇期再行人工晶體植入術,可望改善視力。20067月,原告秦平進行了左眼前切+IOL植入術。20076月經司法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事隔13年原告再次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人工晶體植入術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36093.5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有關損失費用。原告左眼于1994425被被告用針尖刺傷后,經法醫鑒定宜擇期再行人工晶體植入術。20067月,原告進行了左眼手術,該手術的進行符合受傷后的法醫鑒定結論。在原告手術完成、病情穩定后,于20076月對傷殘等級進行了法醫學鑒定,現原告視力上的病態正是因當年玩耍時失手造成的,基于以上事實,法院做出了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