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止于腐敗
作者:張團結 發布時間:2007-11-12 瀏覽次數:1607
如果說,我們人類社會必當要分成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兩個部分,那就必然存在分別針對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不同規范要求。由此出發,站在建設法治國家的視角,忽然發現,過去所主張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之法治原則,其實際效應卻似乎未免不周,也好象略顯蒼白。改革開放以來幾十年法治建設的艱難探索歷程尤其是后來依法治國方略的得以入憲,無疑給了我們以有力的啟示。
可以說,一直為我們所高呼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之口號,其本身所要表達的意思,當然是正確的。但是,現實卻清楚地告訴人們,這口號是比較多地站在管理者的立場和角度的。直白地講,這口號常常自覺不自覺地被誤讀成為:管理者在實施國家和社會管理的過程中對被管理者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至于管理者在實施國家和社會管理的過程中其自身行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則似乎是不在相關的討論范圍之內的,至少是沒有將相關問題放到與對待被管理者一樣要求的層面上,更莫談比之還要更加嚴格些了。
當然,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劃分是相對的。管理者分明同時又是被管理者,只是分別處于不同的場合而已。恐怕也正是由于這樣的理解,卻恰恰導致了以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要求天然地已經能夠覆蓋全體社會成員的這一種誤解。殊不知,具有管理者身份的人假如殺人越貨,固然同樣會受到國家刑事法律的規制;而具有管理者身份的人在面對諸如殺人越貨現象時的懈怠甚至枉法,顯然就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規制一般社會成員的法律法規所足以約束的。至于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諸種丑陋表現,就更不是通常的法制原則所足以遏制的。
其實,從行政復議到行政訴訟,從錯案追究到國家賠償,從取消審批到許可立法……凡此種種,一方面彰顯了國家法治的發展進步,而同時不也恰好從另一側面表明了根據管理者的特點加強法律規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嗎?可以說,根據管理者的特點加強法律規制,正是法治強硬起來的標志也!
但是,客觀地講,當今社會根據管理者的特點加強法律規制的現實告訴我們,“有法可依”勉勉強強,“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則差距多多。原因何在?原因就在于認識雖然有,措施不到位,執行打折扣。此話題很大,非三言兩語所能說清道明。在此想說的是,法治境界有賴于法律信仰的培育和樹立,而管理者掌管公權的有效監督(特別是順暢的信訪監督和有力的輿論監督),則是法律信仰得以培育和樹立的必要條件。公權常越位,枉論法律信仰,也休談法治境界。由是觀之,反腐倡廉不僅是實施法治方略的應有之義,也是實施法治方略的必由之路。試想,要是社會上時有耳聞的“公共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公共利益私有化”的怪現象任由滋生蔓延,所謂的法治還能是大眾共享的美妙大餐嗎?
所以說,法治的核心和實質在于控制公權。由此當不難判斷,法治必因公權腐敗而受累。法治止于腐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