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兒童的保護在民法層面很大程度上借助于監護制度,通過監護人來實現。而事實上對兒童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往往就是具有監護職責的監護人。在這種加害人與監護人重合的情況下,監護制度很難發揮作用。東臺法院對針對兒童的家庭暴力問題進行了認真調研,著重分析此類案件的多發原因,并提出預防和矯治的對策建議。

一、針對兒童的家庭暴力的產生原因

1、父母錯誤的教育觀念常導致兒童遭受家庭暴力。在為數不少的家長的頭腦中,打孩子是一種教育方式,不打不成器,棍棒出孝子,只有打才能使其聽話長記性,懂得好好學習。更多的父母認為孩子成績差是由于其貪玩不聽話造成的。望子成龍、望女成風的強烈愿望,使得體罰類的家庭暴力成為較為普遍的現象。

2、施暴的家長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一些不懂法的家長將孩子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認為自己可以任意處置。他們并未意識到自己在對兒童施暴。并不知道自己在侵犯孩子的權利,更不知道自己的施暴行為是虐待,不懂得虐待子女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稍有不順并施以暴力。

3、不和諧的家庭導致兒童較易遭受家庭暴力。在家庭經濟情況欠佳、社會地位低下、家庭生活中的利益沖突激化以及單親或相處不融洽的重組家庭等情況下,兒童較易遭到家庭成員的暴力攻擊。此外,極少數家長出于其丑惡的人格和變態的心理,對兒童實施性暴力,以滿足自己性的欲望。在這方面女童較男童受到更多的性暴力的侵害。

4、兒童自身的某些因素也導致其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有些兒童存在生理、精神或行為上的問題,他們就面臨著更大的被虐待可能。這類兒童由于殘疾、多動等原因,往往給撫養帶來困難,增添了家長的負擔,少數家長容易采用對孩子施暴的作法來減輕自己的壓力。

5、傳統重男輕女社會性別歧視觀念使女童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傷害。虐待女童的現象在我國尤其是在欠發達地區屢屢發生。這與重男輕女,生女兒不能傳宗接代,男孩才能養兒防老等愚昧落后的觀念有關,造成女童的生命健康權得不到保障。

二、預防和矯治針對兒童的家庭暴力的對策建議

一是通過在立法上逐步完善來加以預防和矯治。要將對兒童的家庭暴力以立法的形式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明確規定禁止對兒童實施家庭暴力,并明確規定對施暴者的懲處。要建立有利于兒童健康成長的利益導向機制和社會保障制度,使得預防和救濟針對兒童的家庭暴力有法可依,有制可循,為兒童的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是提高兒童自我防范家庭暴力的意識。兒童在家庭暴力中處于被動地位,沒有防衛意識。面對父母的施暴只是逆來順受,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因此要培養兒童的自我保護能力,灌輸自我保護的思想。學校要把自我保護教育當作素質教育中的重要環節,用一些生動的例子教育兒童如何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讓他們知道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樣做,并教育兒童警惕、識別、躲避可能發生的性侵犯。

三是加強兒童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司法行政機關、宣傳部門以及其他相關單位要通過多種形式,對家長開展經常性的法律知識宣傳,使家長明確對兒童施暴的責任和后果,減少和避免家庭暴力的發生,營造保護兒童的社會環境。

四是建立多機構多部門的社會支持體系。婦聯和居委會等基層組織要直接干預針對兒童的家庭暴力,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予以制止,教育和監督虐待兒童的行為。同時對虐待兒童的父母進行心理疏導,減輕他們自身的壓力,就如何教育好孩子做好輔導工作。醫療機構要建立專門幫助受虐待兒童的治療項目,包括身體上的、精神上的和心理上的救治。社會工作機構要開設兒童危機熱線,設立兒童避難所,成立維護兒童權益的法律志愿者隊伍,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兒童提供法律保護與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