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日前,東臺法院對服刑期間,無視監規,故意毆打他人致傷的陳某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犯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被告人陳某20069月因犯聚眾斗毆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后減刑一次,刑期至2007116止。2007826日上午9許,留所服刑的被告人陳某在東臺市看守所四監區負責生產人員工序協調時,責怪留所服刑犯陳某某生產速度慢,要求其提高生產速度,兩人發生口角,被告人陳某拳擊陳某某左面部三拳,致其左耳鼓膜穿孔。經鑒定,陳某某的損傷構成輕傷。

東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在東臺市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間,無視監規,故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我國刑法,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應予科刑處罰。為維護看守所的監所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第(四)項、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