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間傷人破壞監管秩序科刑
作者:臧田桂 發布時間:2007-11-08 瀏覽次數:1233
本網鹽城訊:日前,東臺法院對服刑期間,無視監規,故意毆打他人致傷的陳某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犯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被告人陳某2006年9月因犯聚眾斗毆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后減刑一次,刑期至
東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在東臺市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間,無視監規,故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我國刑法,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應予科刑處罰。為維護看守所的監所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第(四)項、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