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行政首長不出庭應訴的弊端和出庭應訴的意義
作者:李向飛 發布時間:2007-11-07 瀏覽次數:1206
據統計,自
筆者認為,行政首長不出庭應訴,在司法實踐中會帶來很多弊病。首先,對行政機關不利,特別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行政行為的違法性或不當性缺乏直觀的了解和深入的認識,對通過案件審理所暴露出來的薄弱環節,事后難以有針對性的整改,導致一些不依法行政的行為一再出現。行政機關也無法從個案的得失上及時轉化為依法行政的經驗教訓。其次,因行政首長不出庭應訴,群眾會覺得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尊重;又因不能直接向行政機關負責人表達自己的意見,導致心理上的不平衡,容易使矛盾進一步激化。第三,行政首長不到庭應訴,不能真正了解行政相對人起訴的真實動機、目的和要求,難以準確把握時機,適時協調,不利于行政爭議的及時化解,易形成老案,造成信訪。第四,行政首長不出庭應訴,靠代理人匯報,了解庭審、裁判過程。按傳媒學理論,信息在正常的傳遞過程中,也會出現減弱、失真現象。何況代理人在回報情況時,或由于行政法律、法規知識缺乏,或由于表述能力欠佳,或為了隱瞞其執法過程中的違法違紀問題等原因,往往導致法庭審理、裁判過程失真,使行政首長不能真實、全面地了解案情和相關法律、法規,因此對法院的審判活動的公平、公正性產生懷疑和誤解,造成部門間的情緒對立,使案件的協調處理困難,妨礙地方整體工作的協調開展。第五,因為每一起行政案件的庭審,都是一次生動的法制教育課,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無法有效地利用這樣的機會,提高整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行政水平,使得很多制度難以落實。總之,行政首長不出庭應訴,違法行為難以自糾,執法水平難以提高,司法環境也難以得到優化。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戰略行目標和要求,去年中央政法委又在全國開展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法制建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保證,依法行政是社會和諧的基石。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意味著行政首長具有法治意識、開放意識和創新意識,意味著行政首長敢于直面老百姓的膽識和氣魄,也意味著當地法治環境的優化。要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對于推進政府各部門嚴格依法行政,努力構建和諧社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行政首長出庭應訴,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進一步彰顯法律公信力。對行政案件的審理,《行政訴訟法》中雖沒有明確規定行政首長必須到庭應訴,但行政首長不到庭,給老百姓造成的印象是,在法律面前,老百姓與政府作為訴訟主體不對等,讓老百姓覺得權大于法。而行政首長親自出庭應訴,一方面體現行政機關對案件的重視,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問題的最終解決;另一方面讓人覺得,在法庭上普通老百姓與政府是對等的,沒有官與民的關系,只有原告和被告的關系,都必須接受法律的裁判,因而老百姓覺得,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其次,行政首長出庭應訴,能及時發現問題,有針對性的加以整改。行政首長出庭應訴,能有效地防止工作中可能出現的以偏蓋全、道聽途說、甚至徇私枉法的現象,能及時發現本部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主動聽取基層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有針對性地加以整改。
第三,行政首長參加庭審,能夠親身感受法庭氣氛,便于及時了解雙方爭議的焦點,洞悉引起紛爭的癥結之所在。準確把握時機,與行政相對人面對面地適時溝通,鈍化矛盾,使行政爭議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減少纏訴和信訪。
第四,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有利于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協調、溝通,消除行政機關對法院產生誤解,促進司法、行政關系的和諧構建,推進地方整體工作的健康開展。
第五,行政首長出庭應訴,能增強各級領導責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僅承擔著對案件的領導責任,面臨著基層群眾的當庭考問,而且作為和原告平等的訴訟主體,共同接受法律的裁判。這就使得他們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夠汲取教訓,進一步強化領導責任,規范行政行為,減少工作中的失誤,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六、行政首長出庭應訴,能提升人民政府執政為民的執政意識。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可以矯正許多人對“法”與“官”、“官”與“民”的錯位認識,密切黨群關系、政群關系,行政首長頻頻坐上被告席,換來的不是政府行政權威的降低,而是對法律的尊重和政府威信的大幅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