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人要求離婚,法院怎么判?
作者: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李夢瑤 發布時間:2020-09-03 瀏覽次數:890
“四十多年了,這場噩夢終于結束了!”拿到離婚判決書,劉奶奶淚流滿面,幾十年的愛恨情仇,在這一刻煙消云散。近日,銅山法院鄭集法庭審結了一起高齡老人離婚糾紛案件,依法判決劉奶奶和王大爺離婚。
案情簡介:四十年家暴 她終于“鼓足勇氣”
1975年,劉奶奶和王大爺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早已成家立業。在外人眼里,老兩口可謂兒女雙全,子孫繞膝,盡享天倫之樂。年過七旬的劉奶奶卻一紙訴狀將王大爺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這又是為何?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陳棟仔細查閱了案卷,發現劉奶奶提交了一份滿滿當當、長達6頁紙的自述,陳棟逐字閱讀,終于明白劉奶奶為何在古稀之年也要堅持離婚。
原來,從結婚時起,劉奶奶就一直遭受王大爺的的打罵,也正因此,劉奶奶年輕時曾多次流產且身體虛弱。直到四十歲時,劉奶奶才有了第一個孩子。為了孩子能健康出生,在得知懷孕后,劉奶奶直接逃回娘家,直至孩子出生才回來。四十年來,劉奶奶一直默默忍受著丈夫的家暴,即便孩子出生,王大爺也沒有收斂,日復一日的對劉奶奶打罵。
受到傳統婚姻觀念影響,劉奶奶一直沒有勇氣起訴離婚,有時被打后,傷心欲絕的劉奶奶聲稱“不想過了”,卻遭到王大爺變本加厲的毒打。
看著古稀之年依然遭受父親打罵的母親,兩個子女堅決站在母親這邊,鼓勵母親走出離婚這一步。終于,劉奶奶勇敢地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離婚。
法院判決:感情確已破裂 準予離婚
考慮到案件當事人年齡較大,并已共同生活多年,為妥善化解糾紛,陳棟先行安排了兩位老人及兒女到庭進行調解,陳棟與人民調解員汪河一同對兩位老人進行了釋法析理和耐心勸解,希望嘗試化解矛盾,維系家庭關系。
調解當天,王大爺承認多年來打罵劉奶奶的事實,但認為兩人都這么大年齡了,不同意離婚。而劉奶奶則態度堅決,要求離婚,調解工作陷入僵局,為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妥善處理此案,法庭決定擇期開庭。
銅山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兩個老人已經古稀之年,但是年齡問題不妨礙原告行使其婚姻自由的權利,婚姻的自由不僅包含結婚的自由,也包含離婚的自由。根據劉奶奶提供的證據以及自述材料能夠證實王大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且多次造成劉奶奶受傷。在長達四十余年的婚姻生活中,劉奶奶為了孩子一忍再忍。時至今日,劉奶奶年過70歲高齡仍鼓足勇氣到法院起訴離婚,足以說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
王大爺雖在庭審中表示不愿意離婚,并認為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但是王大爺并不知道珍惜夫妻感情,持續性對劉奶奶實施家暴,如本次不判決雙方離婚,會讓劉奶奶繼續處于家暴的危險環境,不利于劉奶奶的身心健康。劉奶奶悲苦大半生,至古稀之年方才提出離婚,法律應給予“遲來的保護”。
最終,銅山法院判決準予劉奶奶和王大爺離婚,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老年人婚姻自由同樣受法律保護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首要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指每個公民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前提下。有權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決定婚姻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1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愛情是人生道路上的感情,老年人同樣需要。隨著科學技術進步,經濟發展,人類的壽命越來越長,婚齡也越來越長。人到老年體弱多病,生活上需要相互之間的扶持及物質上、精神上的支援。夫妻間無私的愛對老年人晚年生活有很大幫助,家庭為老年人發揮余熱創造條件,減輕子女的負擔,還可減輕國家與社會的負擔,維護社會安定。因此,老年人婚姻若出現問題,無法繼續生活,協商無果情況下有權起訴維權。
當然,因為老年人往往體弱多病,生活自理能力相對較差,法院在審理老年人尤其是高齡老人離婚訴訟時要特別謹慎,深入了解老人的真實想法、子女的態度和離婚后雙方的居住、生活等問題。實踐中,有的老年人因年老性情變化一時沖動要求離婚、還有的是子女因分割財產等私心目的“慫恿”老人離婚,諸如此類情況,應當進行調解,一般不予以離婚。
而本案中,離婚訴請基于的事實基礎是四十余年的家暴史,原告堅決要求離婚,兩位老人的子女也堅決支持老人離婚,并就父母離婚后的生活做了較為妥當的安排,法院從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角度出發,依法判決離婚,并對被告進行了教育疏導,彰顯了司法的教化和引領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