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有搶劫、強奸、盜竊、搶劫等犯罪前科,2018年年底來如皋打工。2020年4月底至5月26日,被告人李某在如皋市磨頭鎮(zhèn)、如城街道等地,采用技術開鎖、翻窗入戶等手段,盜竊作案3起,竊得現金、黃金珠寶首飾、煙酒等財物共計人民幣2495918元。其中,李某在被害人施某家中竊得施某經營的金銀首飾店鑰匙后,進入店鋪內盜竊保險柜中的現金10300元及黃金珠寶首飾852件(價值人民幣2424820元),并將黃金珠寶首飾埋藏于如皋市花市路中間綠化帶中。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被如皋市公安局偵查人員抓獲歸案。7月6日,經被告人李某指認,偵查人員在綠化帶中起獲全部被盜黃金珠寶首飾,已發(fā)還被害人。

如皋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根據其犯罪情節(jié),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未上訴。

法官說法

2018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增設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即對自愿如實認罪、真誠悔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這一制度借鑒了域外認罪程序的合理因素,也適應了我國寬嚴相濟、坦白從寬刑事政策的發(fā)展。本案被告人李某經預謀蹲點、跟蹤,多次入室實施盜竊,數額特別巨大,影響惡劣,引發(fā)了社會廣泛關注。被抓獲后,被告人李某較長時間內未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足見其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理應從嚴懲處。但鑒于其認罪后主動配合公安干警指認現場,起獲藏匿的贓物,其家屬代為退贓,最大限度減少了被害人的巨大損失,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依法從寬處理。本案判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充分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