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在審理一些交通肇事等過失犯罪的過程中,經常會聽到“本案屬于過失犯罪,應從輕處罰”等辯護意見。從刑法理論的角度分析,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量刑情節是在某種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對犯罪人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的,據以決定量刑輕重或者免除刑罰處罰的各種情況,包括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酌定情節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情節,但對量刑起著重要影響作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酌定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時空及環境,犯罪的對象,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犯罪的動機,犯罪后的態度、賠償情況及犯罪人的一貫表現、前科等情節。

過失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時的主觀方面,屬于犯罪構成的一個方面,關系罪與非罪的定性問題,并不是量刑的情節。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犯罪的主觀方面包括故意和過失,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的,不是犯罪,屬于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對于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刑法分則都有著明確的規定,同時對于過失犯罪的處罰顯然輕于故意犯罪,而且大部分過失行為刑法都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

因此認為過失犯罪應從輕處罰的觀點是不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