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立法過程中要注重人文關懷。在法治社會,法律是始終為人而存在的。立法者所立之法合乎人性道德,考慮到人的最基本價值需求,體現人文精神,能夠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的,則可稱之為良法。反之則是惡法。惡法違背人性和道德,不考慮人的基本權利,不利于社會的發展,甚至會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的破壞。從把“人權”和“保護私有財產”寫進憲法到物權法草案的廣征民意,這些做法在民間都受到了廣泛好評,尤其是突破了傳統的立法模式,具有制度創新的意義。由此可見,立法者傾聽民聲、廣納民意是法治建設中體現人文關懷的前提條件,也只有走從“部門立法”到“開門立法”這條新路,才能真正把人文關懷寓于平等待人、維護人權的本質意義融入到法律當中。正如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宋樹濤所說,在立法中體現人文關懷使新一階段的立法具備了更為扎實的民意基礎,也使立法過程變成傾聽民聲、協調利益、化解矛盾、宣傳法治的過程。

其次,憲法中人文關懷的體現。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是社會生活中彰顯人文精神的重要保障。憲法對人權的保護是體現人文關懷的重要形式。而人權的法律保護是要以憲法對人權保護基本原則的確立為基礎的,立憲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人權,因此,我國的憲法理所當然地成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雖然憲法中沒有直接以規范的形式規定基本人權原則,但它規定了公民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的權利與自由,并從法律上、物質上、制度上規定了公民實現這些權利的保障。此外,由于規范國家權力以及確保人民權利是憲法的特殊功能,所以人民對自身權利保障的最高期待也寄托在它的身上。對人民而言,人文關懷就應當是以人為本,保護他們的切身權益。總之,人權的憲法保護是憲法中人文關懷的重要途徑。

第三,部門法中人文關懷的體現。以憲法為依據,部門法使基本權利具體化,并賦之于操作性來體現人文關懷。法治進程中的人文關懷體現為部門法從多種類多方面的關懷,民法的人文關懷,行政法的人文關懷,還有刑法的人文關懷等等。例如為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規定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制訂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在家庭、學校、社會等各方面應受到的保護作了具體規定。國家還制訂了《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分別對殘疾人和婦女的權益作了專門的保護,更多地關心和保護弱者也正是人文關懷的重要體現之一。由于部門法種類繁多,涉及面廣,與群眾生活也更為密切,且在部門法中加強人文關懷的可操作空間大,因此,把握好部門法中的人文精神是加強法治建設中人文關懷的關鍵所在。此外,在人文關懷體現在具體法律條文的同時,也爭取將它體現在具體的行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