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是人民群眾反映問題并尋求解決問題的一種途徑,是民主權利的體現方式之一。涉執信訪主要是執行案件當事人就案件的執行提出異議并希望得以解決而向相關部門及領導書面或口頭的反映。執行工作作為社會矛盾解決的最終歸集點,也是矛盾最易激化的時期,信訪不可避免地大量存在。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民主建設進程的加快,涉執信訪呈不斷上升趨勢。雖然,通過接待和處理信訪可以從一個層面上掌握和發現一些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但大量的信訪已直接牽制了單位領導的主要精力乃至影響著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別是一些纏訪、群體上訪和惡性信訪事件的發生,產生了相當負面的社會效益,動搖著社會穩定,制約著創造和諧社會的進程。認真做好息訪工作,特別是有效控制信訪、減少信訪已成為當前執行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如東縣人民法院通過對近三年來本院的涉執信訪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結合控制、處置信訪的實踐進行思考,旨在能夠從中找出信訪的成因及解決這一問題的對策。

一、涉執信訪的類型及主要內容

據不完全統計,2004年到2006年涉執信訪總量93件。從執行工作時序上分析,可將涉執信訪大致分為案件執行中信訪25件、中止執行后信訪62件和結案后信訪6件三類。其中以中止執行后信訪為多數,這類信訪以申請執行人信訪為絕大多數。

從來信來訪內容看,主要反映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執行中的信訪。主要反映:①案件執行時間長,效率低,占132%。申請人以催促執行人員盡快滿足其執行請求為主。②執行措施不到位,占84%。反映執行人員怠于采取執行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全面或不依申請人的意思采取執行措施。③濫用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或案外人認為執行措施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占24%。④雙方當事人對判決理解有分歧致雙方信訪或一方纏訪,占12%

程序中止后的信訪。主要反映:①認為中止即是其實體權利喪失,占36%。②執行人員隨意中止,占204%。③執行人員貽誤時機,占48%。④懷疑執行人員辦人情案、關系案,占72%。⑤要求繼續執行,占325%

結案后的信訪。主要反映和解執行并履行完畢的案件,申請人以對和解執行協議有異議而要求繼續執行,占6%

從信訪內容與執行人員關系的分析調查可以看出,大多數信訪與執行人員的工作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或瑕疵有關,一部分屬于判決有問題或瑕疵引起的,一部分屬于當事人無理信訪。

從信訪檔次分析,一些重復信訪、纏訪及赴寧進京信訪的都不完全與執行有關,大多數一般信訪都能通過向當事人解釋及將信訪納入正常渠道予以解決。

二、信訪成因

信訪一般是當事人依其自身的認識和分析能力,當其認為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或得不到及時保障時,通過信訪途徑尋求解決的行為。筆者通過調查分析,結合自身接訪經歷,對信訪成因作如下概括分析。

(一)因執行人員工作作風有問題或執行行為有瑕疵引起的信訪。這一類情況,主要是執行人員工作作風不實,辦案拖拉、貽誤執行時機或執行不力,執行措施不到位,導致當事人權利長時間得不到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這其中有因為執行人員工作作風的問題,有業務水平、能力問題,也不排除有主觀意識上的問題,當事人有理由懷疑執行中存在問題而引起的信訪。如某借貸糾紛案的執行。在執行中,執行人員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執行協議,被執行人按協議履行完畢,執行人員在蓋有法院公章的款物交接清單中注明“此案執行完畢”給被執行人。申請人收款后以和解協議中沒有申請人簽名否認和解協議中對利息的放棄部分要求繼續執行。被執行人則以交接清單中執行人員已注明“此案執行完畢”相對抗,引發了雙方當事人信訪。也有一些是因執行人員未及時采取強制性措施,被執行人轉移、處理財產致權利人權利實現受阻等引發的信訪等等。這其中更多的是怠于執行。

(二)因執行依據即生效的法律文書有瑕疵或有錯誤引發執行中信訪,瑕疵裁判一般可以通過執行中作出解釋或和解執行的方式加以解決。但,有些瑕疵及錯誤或判決主文的不確定性相對于特定的當事人來說在執行中是無法解決的。申訴途徑的不完全暢通導致執行工作的進退兩難,或者說是由于司法程序上的一些障礙引發當事人的信訪。如一離婚案,關于小孩撫養費在判決主文中作出了“補貼小孩生活費”和“撫育費”的不同表述,當事人要求重復給付,申訴又得不到支持,引發了當事人纏訪。又如同類案判令一方當事人負擔小孩教育費、醫療費“憑票結算”。如何“憑票結算”,當事人間產生爭議,執行人員作出合理解釋,一方當事人不予認同,導致多次信訪。

(三)因執行人員未適時充分釋明引發的信訪。如中止執行的原因、理由、中止執行的涵義及中止執行的恢復條件、程序等,因執行人員未作適時充分的釋明,權利人產生了歧義引發了信訪。

(四)因當事人的不理解不配合引發的信訪。一些當事人認為只要勝訴了并申請了執行,所有的工作都由法院去完成,只坐等到法院拿錢,執行人員雖窮盡了執行措施,但申請人權力仍得不到實現或全部實現時,這些當事人就會將權利不能實現的風險強加到法院進而遷怒于法院執行人員,引發信訪。

(五)申請人因訴訟糾紛導致生活極度貧困,而被執行人又確無履行能力的,信訪層次及激烈程度都比較高。如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般人身損害致申請人嚴重殘疾的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等等案件。

(六)當事人在執行中有違紀行為發生。如惡言訓斥當事人乃至對當事人動手動腳,接受當事人好處的等等。

三、涉執信訪的處置對策

信訪問題的解決,從時序上講可分為信訪控制和信訪處置。信訪控制即從源頭上控制或減少信訪的發生,信訪處置即在接訪中解決信訪問題,以控制信訪升級和息訪為目的。

信訪控制從一定意義上講就是防止和減少當事人需要與執行人員執行行為之間的沖突,讓當事人真正理解其需要得不到滿足的成因,不在于執行人員的主觀不努力。因而,執行人員的執行行為便是信訪控制的主要內容。筆者認為,執行人員應當做到以下幾個基本方面:

1、必須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觀念,嚴格執行法律并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為法院執行人員,只在時刻謹記人民利益,才能正確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實現法律價值。杜絕人情、關系等因素對依法辦案的影響乃至于一些利益交易,政治素養的提高尤為重要。

2、必須以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紀律處分辦法》等規范作為執行工作的行為準則;對法律的實施不枉不縱,對當事人不親不疏,嚴于律已。

3、公正、高效地實施法律。要樹立生效文書就是公正裁判的觀念,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執行措施,切實維護法院裁判的嚴肅性。要認真研究和理解執行依據即法律文書,保證生效文書的正確執行。及時發現執行依據中的瑕疵乃至問題,通過和解執行或正常途徑予以解決,以努力實現法律的公正實施;要以執行依據中確認的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基準點,靈活、充分運用執行措施。以使當事人的權益得以最大限度的保護、救濟和平衡;要加強執行權的自我制約,保證涉及當事人權益的執行權行使的公正性。主要是,凡需依職權中止、終結執行和追加、變更被執行主體的,必須由實施組報裁決組,組織涉案當事人進行聽證,裁決作出前必經合議庭評議,所作裁定賦予當事人復議申請權等等,以在強制執行法律不健全的情況下,盡可能控制執行權行使的擴張。同時,在法定程序范圍內,最大限度地提高執行效率。

4、必須確立“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并重的執行工作理念,謹防怠于執行和濫用執行權現象的發生。

5、應當加強執行中強調執行權行使中的執行法官關于執行法律規定的釋明責任,以使當事人盡可能地理解法律規定,以及權利人權利實現的風險責任、義務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等等。

信訪處置,是在信訪形成后,接訪人員和原承辦人對來信來訪的答復和處理的過程。這一過程,從處置信訪的主體而言需要首先由原承辦人就信訪所提出的一般性問題作出說明或解釋,并由接待人員在審查后作出答復意見和處置意見。答復印也就是就正常性、一般性問題向信訪者作出解釋和疏導,答復印其解決問題的方式方法和途徑,如中止執行后的恢復,可以告知其中止的含義及恢復執行的條件、方式等;對執行過程有疑惑,可以告知其有權要求執行人員將執行過程予以告知等等。處置,即由接訪人員根據信訪內容交相關部門作出正常處置和特別處置。

正常處置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屬于反映執行中執行人員有違紀行為的轉交院紀檢、監察部門查處。

2、屬于反映執行過程中執行措施窮盡與否,措施適當與否等可以召開聽證會或由執行長、實施科長對案件執行情況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查糾并與信訪者交流。

3、對案件中止有異議的,由執行長或實施科長對案件中止情由進行審查后告知或補充告知信訪者中止執行的原因和法律規定,同時告知當事人啟動中止后恢復執行程序的相關要求和條件。

4、對執行依據即生效的法律文書有異議的,屬于一般瑕疵可以對來訪者作出解釋或做一些面上工作,通過執行中協調予以解決。屬于協調解決不了的瑕疵以及重大問題,因執行人員無權作出解釋和說明,則應當告知來訪者由當事人申請啟動再審程序進行調整。審判監督庭應當迅速進行審查,有錯則糾,或由審判監督庭作相應的解釋和疏導。

特殊處置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涉及被執行人系政府及黨政主要負責人親屬等的案件,客觀存在的和潛在的障礙使得執行工作處于被動狀態,應當及時向上級法院報告,請求上級法院指定交叉他院執行。

2、重大信訪及群體性信訪案件,可以召開聽證會并邀請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等機構的相關部門參加旁聽,聽取情況,成立專門處置小組處置信訪。該類信訪的處理還尤其需要注意及時將信訪情況和處置意見向主要領導人及上級法院報告,取得一致意見。各接訪人員接訪口徑應當統一,不得隨意表態以防止信訪的進一步升級。

3、涉及被執行人無執行條件、申請人又因糾紛發生導致生活極度貧困的案件,理應由社會保障系統予以解決。考慮到國情和本地區實際狀況,可以設立執行救濟基金組織,通過這一組織的運作可以鈍化矛盾和沖突。

總之,涉執信訪既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一個內容,執行機構理所當然要承擔起解決信訪矛盾的責任,同時又是一項社會性工作,需要社會各方面的關注和努力。通過執行工作內部各項制度的完善和執行人員業務水平和能力的提高,減少執行人員與當事人之間的沖突進而控制信訪,通過對信訪的積極有效的處置,鈍化、解決信訪矛盾,涉執信訪相信一定會逐步減少并走入規范化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