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款期限不明確 80萬元貨款打水漂
作者:翟翔 發布時間:2007-11-05 瀏覽次數:1178
本網常州訊:日前,常州中院審結一起貨款糾紛案,因欠條未注明還款期限,債權人又未及時主張債權,導致其80余萬元的貨款因超過訴訟時效而打了水漂。
江海鋼廠向嘉越公司供應鋼材多年,嘉越公司則采用滾動結算的方式向江海鋼廠支付貨款。
法院認為,江海鋼廠與嘉越公司未簽訂買賣合同,對貨款的結算期限也沒有約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嘉越公司應在收到鋼材的同時向江海鋼廠支付貨款。江海鋼廠最后一次供貨時間為
法官點評: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梢?,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獲取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時間界限。因此權利人應當及時行使其權利,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當然,權利人基于民事法律關系所享有的實體權利并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屆滿,導致權利人的勝訴權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強制保護。但其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自愿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