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日前,常州中院審結一起貨款糾紛案,因欠條未注明還款期限,債權人又未及時主張債權,導致其80余萬元的貨款因超過訴訟時效而打了水漂。

江海鋼廠向嘉越公司供應鋼材多年,嘉越公司則采用滾動結算的方式向江海鋼廠支付貨款。200418,雙方經對帳確認,嘉越公司共欠江海鋼廠鋼材款87.5萬元。因嘉越公司一時無力償還,便向江海鋼廠出具了一張欠條,但對何時還款未有承諾。2006119,江海鋼廠就嘉越公司拖欠鋼材款一事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嘉越公司支付所欠貨款87.5萬元。嘉越公司辯稱,自200418對帳至今近三年時間里,江海鋼廠一直未向我司主張過權利,江海鋼廠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不應受法律保護。江海鋼廠認為由于雙方對貨款償還期限未作約定,江海鋼廠不知權利何時被侵害,故江海鋼廠在二十年時效期限內隨時可以向嘉越公司主張支付所欠的貨款。

法院認為,江海鋼廠與嘉越公司未簽訂買賣合同,對貨款的結算期限也沒有約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嘉越公司應在收到鋼材的同時向江海鋼廠支付貨款。江海鋼廠最后一次供貨時間為20031213,訴訟時效期間應從20031214日起計算。由于雙方在200418對帳,發生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即應從200418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但江海鋼廠直至200611月才向法院起訴,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二年訴訟時效期間,江海鋼廠不再享有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遂判決:駁回江海鋼廠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梢?,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獲取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時間界限。因此權利人應當及時行使其權利,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當然,權利人基于民事法律關系所享有的實體權利并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屆滿,導致權利人的勝訴權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強制保護。但其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自愿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