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公民民主意識和權利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有的司法人員仍固守封建傳統觀念,認為法不是約束當權者、權力機關的,而是用來管老百姓的,甚至一些地方為了經濟利益而踐踏了人民的權利。這些做法與當前司法進步中彰顯的法律人文關懷格格不入,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例如某檢察機關辦理一起職務犯罪時,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兒子正在參加高考,于是便對工作進行了調整,避免影響孩子的高考;又如“零口供”的實施,對在校學生違法暫緩起訴,法院的訴訟風險告知制度等等。越來越多的人文關懷在司法實踐中得以體現。正如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在十屆人大二次會議工作報告中所說:“這說明中國司法機關依法執法意識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權觀念的增強,司法機關正在用實際行動確保司法公正?!?/SPAN>

司法中的人文關懷最重要的就是對人權的保護。人權的司法保護體現在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到上訴、執行的全過程。司法機關通過國家強制力能夠更有力地實現對人權的保護。同時,在司法實踐中也要注意人文關懷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界限。不與法理相悖的人文關懷彰顯的是司法的進步,而形式化的人文關懷則是司法庸俗化的表現。司法實踐中注重人文關懷是指在司法活動中司法主體遵循法律的具體規定,在尊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義舉正當的程序進行的公正的、理性的、非歧視性的司法活動。司法的人文關懷并不是降低對法律的標準。如果在司法活動中法外施恩、份外幫助,把對相對人的迎合曲解為“人文關懷”,不僅有悖于常理,也無益于法治。強調人文關懷的司法,要以公正為前提,不能動輒就套用“人文關懷”來解讀法律、運用法律,否則就損害了人文關懷精神的保護人的基本權利的目的,避免法律人文關懷的形式化和庸俗化,在司法實踐中就一定能做到進退自如,依法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