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是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努力維護農村穩定,全面推進農村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從司法的角度來說,影響新農村建設的因素很多。在諸多影響新農村建設的因素中,直接由土地問題所引發的爭議和糾紛,對農民的生產和生活、農村的穩定和發展的影響顯得更直接、更持久。本文所述的涉及土地問題的糾紛,是指涉及農村承包經營權、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糾紛。出現此類糾紛后,當事人對立情緒往往較大,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當事人又往往選擇到法院訴訟。因此,此類糾紛案件(不含由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引起的其他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在近幾年呈大幅度上升趨勢,因此對此類案件特點、成因以及如何應對進行調研具有非常重要。

一、土地糾紛的特點

1、案件數量呈現逐年上升趨勢。2006年洪澤法院共受理涉及土地糾紛案件110件,與2005年受理的63件相比,上升了63.4個百分點;2007年上半年受理74件,與2006年同期相比,上升了41.4個百分點。2006年與2005年相比,在新增的47件案件中,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共35件,占新增案件總數的80.2%,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案件9件,占新增案件總數的16.9%;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案件5件,占新增案件總數的12.9%。

2、案件調解難度較大。涉及土地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大,而且大多數在起訴前已經過村民委員會或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解,在矛盾沒有解決好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才到法院起訴。所以,此類案件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立情緒仍然較大,訴訟調解難度當然較大。

3、案件處理結果的輻射效果明顯。在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案件的處理結果對同一類型案件當事人有較大影響。如在涉及承包經營權糾紛的案件中,因國家政策調整前后,種地的效益差距較大,流出方想方設法要收回土地,而流入方則千方百計要保住土地經營權,這類糾紛的起因和過錯責任基本相同。有相似糾紛的群眾大多數以法院的處理結果來指導自己的行動。

二、土地糾紛的特點成因

外部原因:

1、近年來國家一系列惠農政策的相繼出臺,引發了新一輪農民爭搶土地熱潮。為減輕農民負擔,國家采取了農業稅減免和一定補貼的具體政策措施,種地效益明顯提升,廣大農民種地積極性高漲。長期以來,由于農業負擔重,種地效益低,農民不愿意種地,甚至棄耕、拋荒或者倒貼錢找人耕種承包地的現象屢見不鮮。現在的情形則完全不同,隨著國家對農業和農村的政策支持,農民又開始重新重視土地的價值,加之目前就業形勢嚴峻,農民自己缺少更好的謀生技巧,獲取非農職業及收入的機會相對較少,部分人即使在城鎮謀取了非農職業,但多數在建筑工地做工等,穩定性極差,收入有限,還要面臨著城市生活消費水平高、子女上學難等一系列壓力。因此,一些離土打工農民產生了回鄉承包土地的想法,一些原先被放棄的承包地開始被人爭相耕種,一些由他人代耕的土地,原承包人也急著索回,由此而產生的爭執和矛盾演化為大量糾紛。

2、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導致對土地需求不斷增加,大量農村土地被征用。

我國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且實行承包經營,因此農村集體土地的征用,必然涉及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尤其是承包農戶的利益。特別在土地是一種稀缺的不可再生資源的情況下,征地還涉及到農民的生存利益和發展利益。當然,還涉及到了政府及企業法人(房地產企業等)的利益。國家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法律規定土地征用僅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實踐中上述政策和法律并沒有得到切實的落實,執行中存在許多問題,并引起了大量糾紛。在大量的土地征用中,也有部分屬于濫征或盲目征地。有的地方將城市建設需要、發展地方經濟、興辦工業園、改善投資環境等一概視為公共利益,濫用土地征用權或違法圈占土地,有些是地方決策失誤,在土地征用上不夠慎重,征地隨意性嚴重,往往超出公共利益需要。以上原因導致失地、少地農戶不斷且大量增多,原有的土地承包權喪失或受到影響,生活無法保障。并且現有的補償制度還存在一些缺陷,補償標準和具體分配的法律規定不十分明顯,因此,在土地的征用過程中,存在各種利益的搏弈。利益搏弈中公權力可能占上風,受到影響的農民則可能通過訴訟或上訪等方式反映自己的請求及維護自己的利益。

3、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缺少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