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受土地利用經濟效益好及栽種樹木利潤高等原因影響,村組涉林行為不規范密切,造成村民之間、村民與村組、鄉鎮等機關涉林矛盾十分尖銳,涉林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也成為法院審判工作的難點。為此,洪澤法院以受理的涉林案件為對象,開展了認真的調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對策。

一、涉林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1、涉林糾紛案件數量逐年增多。近幾年,特別在國家減免農業稅后,涉林糾紛案件呈增長態勢。洪澤法院2005年受理涉林糾紛案件6起,2006年受理18起,200714月份已受理15起,其中2006年以來受理涉林糾紛執行案件14起,涉及村民近千人。

2、涉林糾紛案件以涉林地糾紛為主。涉林案件主要分為涉林地和涉林木兩種,而又以涉林地為主。涉林糾紛相對集中于道路林地和水利堤壩林地。涉林地糾紛案件主要表現在部分村組林地發包過程中未依法定程序即將土地移交他人使用;林地權屬不清,界限不明,村民搶占林地、搶栽林木及阻止他人栽種林木情況嚴重;部分鄉鎮由于歷史等原因無償占用村組等集體土地不愿意歸還,但村民要求歸還,從而引發矛盾等。

3、基本農田植樹影響農業生產引發村民之間矛盾。少數農戶出外經商或打工,無能力養蠶,又不愿意將桑園轉包或交于村集體,就在桑田栽樹;少數農戶無力種植承包地,又不愿意將承包地流轉給他人經營,就在承包地里直接栽楊樹。在農田中種樹違反了國家保護基本農田的法規,影響了周圍農田作物的生長。為此,利害方容易發生糾紛矛盾,甚至發展成暴力性事件。當事人以相鄰權受到侵害等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排除妨礙或賠償損失。

4、電網架設及其他基本建設過程中圍繞砍樹補償產生矛盾。供電及其他部門為順利完成供電設施的架設及其他基本建設,可能會經過部分村民擁有使用權的宅基地、堤壩、田埂等,栽種其上的林木必須砍除,供電等部門一般要求村民自行砍除樹木,給予其一定的補償。但在砍樹過程中,由于補償數目或者在操作環節出現問題,糾紛矛盾時常發生。如供電等部門將補償款統一發放到村級組織,村級組織因種種原因未及時發放給村民,村民因而不及時砍樹。供電等部門即到法院申請先予執行,而村民則以未獲得土地補償款為由阻撓執行。

5、學校撤并后原土地及栽種其上的林木成為爭奪對象。由于撤并等原因,一些鄉級中學、部分農村小學被撤并,被撤并學校土地及栽種于其上的林木成為爭奪對象。當前,爭奪主體主要為提供耕田用于建校的村組村民、撤銷學校的主管部門及鄉鎮政府。

二、涉林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1、利益驅動。國家取消農業稅,農民利用農田經濟效益大大提高。樹價不斷上漲,栽樹的效益好。在利益面前,農民為林地和林權經常發生矛盾和糾紛。

2、發包行為不規范。部分村組在發包林地時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如對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人進行發包時未經村民集體討論通過,存在暗箱操作嫌疑。特別表現在試行清財化債過程中沒有經過公開招標,就將一些圩堤使用權以協議的形式抵給村組債權人。群眾對村組不規范發包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反映強烈。

3、法律規定不完善。對基本農田進行保護的有關條例中的條文對基本農田從事果林業生產行為如何處罰缺乏相互協調性。如規定禁止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但在法律責任上卻沒有明確規定對在基本農田植樹如何處罰的條款。導致農民在基本農田中植樹,有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罰缺乏有關依據,也是發生矛盾的原因之一。

4、普法教育不到位。林地、林權所有權有明確規定,如流域性、湖堤防屬于全民所有,中溝、斗渠、林權屬鄉鎮。但依然有村民搶占林地或搶砍、搶栽林木,職能部門對有關規定宣傳不到位,部分群眾并不知道以上林地、林權的歸屬。

5、農村基層組織作用有限。在調處涉林糾紛中,一些村組干部年齡偏大,精力有限,實際發揮作用有限。當前一些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實力不強,沒有能力幫助農民解決實際困難。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村組等基層組織在經濟社會生活中沒有具體事權,群眾在實際生活中一般不需要村組干部解決問題,降低了村組干部的號召力、影響力。因此,本該由地方消解的糾紛大量地涌入法院。

6、涉林裁判執行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部分涉林案件敗訴人,在履行法院裁判文書時討價還價,法院則更多地考慮涉林糾紛案件在當地的社會影響力,執行時多做說服調解工作,但部分群眾認為法院的裁判文書履行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并在實際中確實也有人得到了一定的利益,周圍群眾受其影響,遇到類似情況也同樣處理,從而導致了涉林糾紛案件數量增多體現的地域性特點,即部分地方涉林案件較多。

三、解決涉地、涉林糾紛的對策

1、開展林地確權工作。縣、鎮政府應加強林地確權工作。林地和林權權屬確定工作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它能從源頭上減少涉林案件糾紛的發生,是治本之策。

2、加強學校撤并后林地的協調工作。對于學校撤銷后的土地歸屬問題,法院從化解案結事了的角度出發,盡力組織爭議組織或個人進行協調,妥善處理此事,化解社會矛盾,確實無法協調解決的,應依法及時作出判決。由于這類案件體現了群體性的特點,法院可以采取就地開庭,以案講法的形式,講清講明涉林法律規定,使群眾知法懂法,避免部分群眾不明規定,在少數人挑動下,盲目參與其不應參與的活動。

3、針對農田植樹問題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基本農田植樹的規定還不完善,對于村民在基本農田植樹行為應該怎樣處置,法院在依上位法作出裁判時,應及時向基本農田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完善相關規定。

4、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提高村組干部的素質,提高調解能力,充分發揮社會調解的作用,分流社會矛盾糾紛,減少法院案件數量;定期組織普法,把《土地管理法》、《村民組織法》等與農民群眾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作為重點內容加強村組干部的宣傳教育,引導村組干部在進行涉林行為時,規范,公開、公平和公正。

5、加大法律宣傳力度。加大對土地、水利、公路等涉林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加強信訪法律宣傳工作,引導群眾依法信訪或通過訴訟渠道解決涉林問題。

6、加大法院涉林案件審理力度。不斷提高案件審理質量,及時化解涉林矛盾糾紛。同時,加大涉林裁判執行力度,確保裁判確定權利義務及時得到履行,又要防止過于遷就涉林當事人,降低法院權威和裁判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