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缺席判決法律適用的幾個問題
作者:俞曉峰 發(fā)布時間:2007-10-31 瀏覽次數(shù):1336
缺席判決相對于缺席審判而言,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當事人核對證據(jù),聽取陳述,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者答辯狀和證據(jù)后,依法作出判決。法律規(guī)定缺席判決是有條件的,但從我院近幾年的案件評查中發(fā)現(xiàn),部分審判人員在審判實踐中仍然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在送達開庭傳票是對受送達人不在的,就將傳票交其親屬或工作單位代收,即視為送達。有一個勞動爭議案件,原告是單位的門衛(wèi),其訴訟要求自己單位給付工資,而法院在送達被告單位時,卻是該門衛(wèi)簽字并加蓋單位收發(fā)印章。
二是郵寄送達,不分當事人是否收到,沒到庭即缺席判決。我們發(fā)現(xiàn)很多案件的送達并不是當事人本人簽收的,簽收人與當事人是什么關系根本不做調查。
三是受送達人未按時到庭的,則不分是否有無正當理由就缺席判決。如一件交通事故案件,送達時被告簽收,但開庭時被告已經(jīng)被公安機關逮捕,法院未調查就直接做出缺席判決,被告上訴后,此案被中院發(fā)回重審。
上述問題的存在,不僅影響了案件事實的查清,而且限制了未到庭一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使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適用缺席判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原告在被告提起反訴的情況下,經(jīng)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guī)定,可以缺席判決。
2、原告申請撤訴未獲準許而拒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案件,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民訴法第131條規(guī)定,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guī)定,可以缺席判決。
4、被告法定代理人不到庭。人民法院對無訴訟行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
5、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到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jīng)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可以判決其承擔義務。
6、對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送達開庭傳票逾期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可以歸納出適用缺席判決的四個條件:一是必須傳票傳喚。這一條件包含兩個方面的要求:⑴傳喚的方式必須使用傳票,既不能口頭傳喚,也不能電話通知。⑵傳票必須直接送達被通知到庭的當事人,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不能讓別人,更不應該讓對方當事人捎帶傳票。二是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對經(jīng)過傳票傳喚仍不到庭的被告,是否適用缺席判決,還要看有無正當理由,如果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是出于有不可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況,則不適用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在分析、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比如有的當事人確因為有病、工傷、交通事故不能到庭,而一時又難以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就可以認為是遇有不可抗拒的事由。三是未經(jīng)許可中途退庭的。四是公告送達開庭傳票逾期未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