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025,江蘇省睢寧縣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假胡蘿卜種子欠收糾紛案,宋某等九原告獲得1.24萬元賠償。

200610月,被告蔣某與宋某等九原告達成口頭協議,被告承諾,由其提供胡蘿卜種子,每盒120元,暫時不收取種子款,保證每畝地最低產5000斤胡蘿卜,高產可達8000-9000斤,回收價最低0.20/斤,如果市場價高的話就按市場價計算,結算的時候扣種子錢。胡蘿卜種子每盒種植一畝,被告蔣某計發放14盒胡蘿卜種子給九原告,即九原告計種植胡蘿卜14畝,但到了收獲的季節,14畝胡蘿卜全部絕收。原、被告對損失賠償協商未果。    

無奈,九原告于今年10月起訴到人民法院。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院領導非常重視,在當前新農村建設中決不允許出現損害農民利益的情況,為此,該院對案件進行了認真的調查分析。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訂立口頭的胡蘿卜種子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經被告手發放給九原告的14盒胡蘿卜種子因質量問題導致原告14畝胡蘿卜絕收,被告應當予以賠償。關于被告賠償的數額,鑒于被告承諾每畝地最低產5000斤胡蘿卜,回收價最低0.20/斤,回收結算的時候扣種子錢,九原告計種植胡蘿卜14畝,故被告應賠償原告購種價款及可得利益兩個部分損失計14000元。現九原告僅要求被告賠償12400元,是對其自身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蔣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九原告12400元。

從立案到結案,睢寧縣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多次深入田間地頭,實地了解情況,從而最大限度的保護了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切實將農民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充分發揮法院審判職能,為當前新農村建設做出了自己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