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刑事案件審判中,被告人當庭翻供現象呈上升趨勢。對被告人在審判階段的翻供,審判人員往往需要花費更多精力去甄別供述真偽,為法院認定犯罪事實、進行定罪量刑帶來較大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正常的司法程序。

一、被告人當庭翻供原因

1、法律意識增強。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訊問時,由于精神緊張及表達能力有限不能進行正確語言表達,或對于偵查人員帶有一定引誘、威逼性質的訊問作出有違自己本意的回答。在經過一段時間的法律學習后或因聘請了辯護人獲得法律幫助后,意識到以往供述對自己不利,而在庭審時對原供述進行澄清。

2、存在對抗、僥幸心理。一些被告人在剛被采取強制措施時,由于心理防線崩潰,一般能如實、客觀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但案件起訴到法院,被告人意識到案件到了最后關口,加之處于法庭審理的公開場合,法官態度相對中立緩和,因此存在僥幸或對抗心理,而進行隨意翻供。此原因在累犯、慣犯中較為常見。

3、由于監管不力、取保不嚴。由于監管不力,同案犯之間互相串供,或受同號室人員教唆、誘導,進行翻供。其目的是為了在共同犯罪中統一口徑,減輕罪責,或幫他人開脫。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由于采取了一些干擾證人作證或與同案犯串供等不正當行為后,而在庭上予以翻供。

4、刑訊逼供仍然存在。由于“口供至上”的錯誤觀點使得刑訊逼供現象仍然存在,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由于受到刑訊逼供而做了不利于自己的虛假的供述后,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理階段,便會急于推翻自己以往的供述。

二、正確對待被告人翻供的對策

在刑事訴訟各階段,辦案人員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案,牢牢把握證據制度,才能防止和反擊被告人當庭惡意翻供,也有利于審判人員有效判斷翻供的真偽,準確定罪量刑。

1、堅決杜絕刑訊逼供,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偵查機關在辦案中,必須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依法收集證據,堅決杜絕刑訊逼供、指供、誘供、騙供以及用其它手段非法獲取口供,確保所收集證據的合法性。加強對直接證據、間接證據的收集,重視視聽技術資料對固定證據的作用,對偵查取證中一些重要過程可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手段,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庭審中誣陷辦案人員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等。

2、加強監管力度,慎用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實踐中,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被告人較容易有串供、翻供機會,因而應根據情況,嚴格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對已適用的,要密切注意,根據情況,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加大監管力度,防止其在羈押期間、提審階段、開庭備審階段伺機串供。

3、嚴格把握證據制度,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在審判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牢牢把握證據制度,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對待翻供,要進行客觀評價,既不能一概認為被告人翻供就是態度不好,也不能認為被告人如果翻供就是事實不清,無法定案。應根據案件的其他證據,客觀全面地分析案情,準確判斷被告人翻供的真偽。對惡意翻供者,在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其逃避罪責、對抗審判的不良態度,將其作為量刑情節,在處刑時予以充分考慮,并在判決書論理部分予以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