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以來,沛縣法院共受理案件3070件,其中涉及農民、農業、農村案件2460件,占受理案件數量的80%。為了更好的服務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沛縣法院認真分析了近年來該院審理的涉農案件,并就農民舉證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存在問題

一是農民在訴訟中舉證有依賴性。受傳統訴訟觀念的影響,一些農民當事人缺乏舉證積極性,認為案件一進法院就是法官的事,自己只是聽候裁判結果,過分依賴于社會公正和天理良心,在開庭審理時大談特談糾紛發生的原因、經過、結果和自己的親身感受,而不提供證據或證據線索。

二是多數農民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舉證能力不強。收集的證據客觀性弱、合法性差、關聯性小;不懂收集證據的程序和方法,有的脅迫或惡意串通他人作證,或者侵犯他人人身權、名譽權取證,忽視了證據的互相補充與印證。
   
三是注重收集實體證據,忽視程序證據。多數涉農案件當事人的舉證時限意識不強,不積極履行舉證義務,不在規定時間內舉證,容易因程序原因導致敗訴的后果。

對策建議

一是嚴格舉證時限制度。法院既要嚴格執行舉證時限制度,又要結合農民當事人具體性況和案件難易程度合理確定舉證時限,給予農民當事人以充分時間來收集證據。

二是正確指導農民當事人進行舉證。對當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引導其提供證據線索申請法庭調查收集;對當事人提供與案情無關的證據,可以告知其不必提供;對需要證人、勘驗人、鑒定人出庭的,可告知其庭前向法庭提出申請,對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及時組織討論,制作調解書。

三是保障舉證的程序權利。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一并送達舉證通知書和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副本,告知應當舉證內容、舉證范圍、舉證責任和舉證期限以及作偽證、超過舉證期限應當承擔的后果等,強化法官釋明權,從而從訴訟程序上充分保障農民當事人的舉證權利。

四是強化依職權收集證據。結合農民當事人舉證的現狀,對諸如當事人文化水平低,經濟條件差,且無法得到法律援助、證人不愿出庭作證或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況,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