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糾紛案件審理工作的調查
作者:陳廣春 發布時間:2007-10-19 瀏覽次數:1515
近幾年來,濱海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特別婚姻類案件呈不斷上升趨勢。形形式式的離婚案件,己經給社會帶來了一些負面影晌。為了加強對離婚案件的審理、發現和解決存在問題,總結審判離婚案件的經驗。我們對濱海法院2003年至2007年1-10月受理的離婚案件進行了專題調查研究。
一、離婚案件的特點
(一)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且逐年上升。2003年受理離婚案件297件(含解非案件,下同)占民事案件1520件的19.94%, 2004年受理離婚案件381件占民事案件1762件的21.62%, 2005年受理離婚案件796件占民事案件1559件的51.06%, 2006年受理離婚案件965件占民事案件1591件的60.65%,2007年1-10月受理婚姻類案件1061件占民事案件1797件的59.15%。
(二)外出務工人員離婚案件在離婚案件中所占比例較大。2003年外出務工人員離婚占離婚案件的47.3%,2004年占53.1%,2005年占78.6%,2006年占83.9%,2007年1-10月占79.2%。
(三)離婚案件當事人年齡偏低,結婚時間較短。2003年離婚平均年齡23.6歲,2004年為24.7歲,2005年為24.4歲,2006年為25.2歲,2007年1-10月為28.2%。結婚不到一年的占7.8%,1至3年的占23.9%,3至5年的占35.3%,5至10年的29.4%,10年以上的占3.6%。
(四)女性提起離婚比重大。2003年受理的297件離婚案件中,女性提起離婚的有149件,占50.01%,2004年受理的381件離婚案件中,女性提起離婚的有206件,占54.06%,2005年受理的769件中,女性提起離婚的有497件,占64.29%,2006年受理的965件離婚案件中,女性提起離婚的有594件,占61.55%。
二、產生離婚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
一是草率結婚,婚姻基礎不牢。婚前缺乏了解,相處時間較短,“閃電式”結婚,甚至未婚先孕。加之受“淘金熱”的沖擊,大量青年男女紛紛外出打工,使夫妻長期分居生活,本來婚姻基礎就不牢,天長日久,不思返鄉,不思返家,導致婚姻破裂。這類型案件占離婚案件的31%。
二是家庭暴力導致家庭破裂。雖然在大力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一些男同志受思想、文化的制約,夫權思想仍很嚴重,不少人無視婦女的獨立人格,動輒對妻子辱罵毆打,肆意虐待。同時,隨著婦女經濟逐漸走向獨立,維權意識也在增強,在家庭中過分依附于丈夫的地位也發生改變,一些長期飽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婦女不再逆來順受,敢于用法律來擺脫婚姻枷鎖尋求解脫。
三是不良惡習自毀婚姻。一方(多為男方)好逸惡勞不盡家庭義務,或者沾染吃喝嫖賭等惡習,有的好吃懶做,有的嗜酒如命,有的喜新厭舊,還有的違法犯罪被判服刑,導致婚姻破裂。據統計,因不良惡習和犯罪服刑而提起離婚的占27.6%。
四是現代婚姻觀念文明離婚。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文明的提高,大多數人們(特別是文化水平較高的人)對待婚姻問題日趨理性,夫妻雙方經過婚姻期間的考驗,在“志趣各異、感情不合”的情況下,文明結婚,文明離婚,重新選擇各自的伴侶。
五是道德觀念淡漠,破壞婚姻基礎。一部分人進城務工,使夫妻兩地分居,溝通減少,感情生疏,加之這些人道德觀念不強,抑制不住外面花花世界的誘惑,觀念發生變化,容易引發“包二奶”、紅杏出墻等見異思遷的不忠行為。“第三者”插足現象在夫妻長期分居兩地者中,特別是外出打工者中更為突出。
六是風俗習慣引發家庭矛盾,致使夫妻分道揚鑣。結婚后,夫妻感情還好,但隨著小孩的出生,特別是小女孩的出生,受“傳宗接代”的世俗影響,婆媳、公媳之間產生了矛盾,導致夫妻之間感情產生裂痕,最終分道揚鑣。
三、審理離婚案件中存在的問題
(一)舉證困難。離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關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內心的思想活動,只有當事人本人最清楚,所以在證實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證據主要是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其他相關的書證和證人證言比較少。大部分判決或調解離婚的,證據也不是很充分,從統計的判決準予離婚的案件中,就占84.51%。
(二)公告送達和缺席判決增多。在當今社會大流動的環境下,一方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一般只與家人聯系,只要其家人不說,就無法查找其下落;有的男女對自己的婚姻不滿意,有的在外另有情人,有的被新的生活所吸引,不思返鄉,不思返家,拋夫棄子,拋妻棄子,另建新家;有的一去音訊全無,下落不明。這都導致公告送達的案件增多,在2003年??2007年1-10月中,公告送達的離婚案件所占比例為32%,在這類案件中有88.3%的被告經公告送達后仍不到庭參加訴訟,造成案件只有缺席審理。
(三)二次離婚比例較高。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短期內二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比例高,占78.1%;第二次提出離婚訴訟判決準予離婚的比例高,占95.2%。這是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在被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視為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在司法實踐中,第二次起訴在一定的意義上變成了判斷是否準予離婚的證據。一般第一次起訴如果證據不足,被判決不準離婚后,當事人二次起訴后,基本上都判決準予離婚。
(四)在離婚案件中過錯賠償制度適用較少。修改后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婚姻法修改后至今,我院審理的3500余件離婚案件中,涉及要求過錯賠償的為僅89件,還不到離婚案件總數的2.54%。當事人的維權意識不強。在我院所審結的89件涉及過錯賠償離婚案件中,絕大多數是在起訴之后經法庭告知才要求過錯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這些當事人不知道有過錯賠償制度的存在,當他們在遭受感情背叛或暴力之后,根本就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已經被侵犯。
(五)農村離婚婦女權益不能很好地得到保障。許多農村離婚案件在處理家庭財產時,很少對土地承包權益作出劃分。濱海法院在2003年??2007年1-10月審理的 3500余件離婚案件中,很少案件能涉及土地承包權益的劃分。這不僅損害了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也容易引發新的矛盾和糾紛,影響到農村社會的發展與穩定。離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沒有主張對土地承包權益作出分割。由于土地承包周期長,各地的調整政策不盡一致,有的采取“大穩定、小調整”,有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導致許多農村婦女出嫁后,娘家的土地被收回,婆家的土地又未解決。一旦離婚,婦女往往失去土地承包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分割較夫妻其它共同財產的分割涉及面廣、周期長,法院審理難度較大,而且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較原則,一些法官怕影響辦案效率和質量,審理時往往回避對土地承包權益的處理。
四、對處理離婚案件的對策
婚姻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家庭不穩定社會難和諧。離婚不僅造成家庭破裂,還會傷及家人并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我們倡導的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觀。如果人們在逐漸走向富裕的情況下,處理不好婚姻問題,家庭支離破碎,最終將會影響到和諸社會的構建和社會大局的穩定。因此,離婚不再是個人的問題,而是事關整個社會問題。尤其在農村,穩定的婚姻家庭,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發揮著獨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如何降低離婚率,減少家庭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己成為一道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每一位公民應加強自身修養,夫妻共同培植和維護幸福的婚姻。婚姻是人生大事,切不可兒戲,婚姻應以愛情為基礎,沒有愛情的婚姻注定會失敗的。男女雙方要有正確的擇偶觀念,切忌草率結婚,游戲人生。夫妻雙方即是生活的伴侶,又是人生旅途中伙伴,所以無論在工作中、生活中都要相互關心、相互愛護、相互幫助、相互理解和支持,互敬互讓、互信互諒,彼此珍惜。夫妻之間都應當不斷加強自身的修養,通過各種方式塑造自我形象和個人魅力,不斷提升個人品位。男方要擯棄“大男子主義”和貪慕虛榮思想,堅決杜絕酗酒、賭博等不良習氣;女方要克服嘮嘮叨叨的缺點,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自覺自尊自愛。要大力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建立和諧家庭,使婚姻歷久彌新、美滿幸福、百年好合。
2、各級政府應充分發揮其管理宣傳教育的職能。首先婚姻管理機關要嚴把婚姻登記程序關和實體關,防止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違法現象發生,從源頭上予以杜絕。其次要以創建和諧社會為目的,進一步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大力倡導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加強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增強抵制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對城鄉居民的沖擊。第三繼續深入開展普法教育,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特別要加強新婚姻法的宣傳教育,增強城鄉居民的法律意識,同時還要在城鄉大力推行婚姻價值觀的道德教育,幫助城鄉居民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維護和建立平等、幸福、和諧的婚姻家庭。加大對“包二奶”及重婚者的打擊力度,對待家庭暴力要嚴肅教育,嚴懲不待,激濁揚清,鏟除社會丑陋現象,為和諧婚姻家庭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達到處罰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促使公民遵紀守法,提高法律意識。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矛盾調處中心的作用,著力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質和調處能力,使他們善于調處鄰里鄉親的“家務事”,善于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對持有一些舊的風俗習慣的人要善于做過細的解釋、勸說、教育工作,化解家庭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3、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妥善處理好離婚糾紛案件,切身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審理離婚案件中,要結合城鄉婚姻案件的特點,認真審查,調查走訪,查明雙方離婚的真正原因和動機,嚴格把握“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與否的標準。對那些尚有可能挽救的婚姻,一定要千方百計的發揮訴前調處服務中心的功能作用,在訴前多做說服、勸解工作,加大調解力度解開當事人的思想疙瘩,想方設法促其和好,幫其破鏡重圓,盡量避免過早進入訴訟程序,減少矛盾的進一步加深,力爭挽回一個家庭。對那些感情確己破裂,己無和好可能的婚姻,也要力爭以調解的方式結案,使雙方好合好離,理智、平靜地分手,即使不做夫妻也不能變為仇人。審理離婚案件,法官不能拘泥于傳統審判的模式,不能機械辦案,也不能一味的“冷處理”,應區別不同情況,正確及時處理。同時要側重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保護,特別在共同財產分割時加大對有過錯方的制裁力度,確保有過錯方在共同財產分割時無便宜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