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017,江蘇省如皋法院審結一起因索要學生平安險而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醫療費保險理賠款2297.52元。

200591,小惠(化名)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繳納26元投保學生平安險,保險期限自0591068312006624,小惠坐其父駕駛的摩托車與張某所駕摩托車碰撞,導致三人受傷,二車損壞。小惠經搶救后診斷為重度腦外傷、右枕骨折、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等多處傷,住院18天,共用去醫療費6263.80元。交警部門認定張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今年4月,小惠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賠償醫療費等損失計8240元。經法院調解后,張某一次性向小惠賠償6592元。小惠拿到賠款,于同月向保險公司索要理賠,保險公司以他人已賠償為由拒絕賠償。于是小惠向法院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4384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法對人身保險不限制重復投保,被保險人享有重復賠償的權利,保險法側重于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的保護,保險事故第三人有無賠償,在雙方未有約定的情況下,一般不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根據保險合同,扣除陸某醫療費用中非醫保的部分后剩下3828.86元,按照合同種對應的60%比例計算為2297.32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