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1018,丹陽法院以被告人劉志軍犯強迫交易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
  
今年35歲的劉志軍一直沒有固定的職業,生活窘迫,20076月份其無意中聽別人說起某局局長有生活作風問題,劉志軍遂想利用這個傳言實施敲詐,其先從福建購買了25條假軟中華香煙,8日上午通過114查號臺查到了該局長辦公室的電話,后將電話打給該局長,約該局長于次日下午在某酒店見面,9日下午2時,劉志軍以揭發、宣揚該局長的生活作風不正為手段,脅迫對方以每條600元的價格購買其25條假煙,該局長怕有麻煩隨口答應,第二天下午支付了15000元后將假煙拿走,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心虛的劉志軍到公安機關自首,在偵查期間通出了全部贓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志軍以威脅手段強行推銷偽劣商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了強迫交易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其有自首情節并能積極退賠,真誠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遂作出了前述判決。(文中劉志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