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律附條件 最終法院不保護
作者:安春寶 邵海州 發布時間:2007-10-19 瀏覽次數:1311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承認欠錢是事實,雖然欠條上附注條件,但是因該條件約定不明確,因為按照約定是第三人向原告還錢,其實是給第三人設定義務,而該約定亦未經第三人同意,故該約定無效。
因此,法院判決被告鄭某祥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鄭某付歸還欠款11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承認欠錢是事實,雖然欠條上附注條件,但是因該條件約定不明確,因為按照約定是第三人向原告還錢,其實是給第三人設定義務,而該約定亦未經第三人同意,故該約定無效。
因此,法院判決被告鄭某祥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鄭某付歸還欠款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