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20071018,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欠條上雖有附注條件卻被依法認定無效的案件。

200762原告鄭某付借給從事建筑承包的被告鄭某祥人民幣11000元,同時被告給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欠條上寫:“欠到鄭某付現金壹萬壹仟元正(¥11000.??)”。落款為:鄭某祥,07.6.2。附注條件:從鄭某祥瓦工組工資款中扣除此款。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該款,被告不同意還款。而是要求原告按照欠條從工資扣除。原告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被告返還欠款。被告以附注條件提出抗辯理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承認欠錢是事實,雖然欠條上附注條件,但是因該條件約定不明確,因為按照約定是第三人向原告還錢,其實是給第三人設定義務,而該約定亦未經第三人同意,故該約定無效。

因此,法院判決被告鄭某祥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鄭某付歸還欠款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