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當前機動車輛的逐年增多,因交通事故引發的賠償案件也與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執行難度比其他案件要大得多,成為“執行難”的重中之重?;窗彩谢搓巺^人民法院20071-9月份受理此類案件31件,實際執行全部到位的只有7件,占22.5%,因當事人無履行能力而致使案件中止執行的占此類案件的77.5%。由于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不能及時全額到位,導致受害者家屬對法院的執法公正性產生懷疑,對法律的尊嚴產生懷疑,有的甚至走上上訪之路,給社會穩定帶來嚴重的不利因素。

一、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一)當事人缺乏車輛保險意識。有的車主缺乏風險意識,連最基本的車輛第三者責任險都不愿購買;有的車主雖參加了保險,但出事后因害怕而不施救,或肇事后逃逸,導致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直接造成案件無法執行。

(二)當事人沒有履行能力。由于交通事故的賠償數額遠遠超過了當事人的賠償能力,大多肇事者自身已喪失了基本生活能力,賠償更是無從談起。

(三)保險制度不利于受害人的賠償。 20045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這為受害第三人的救濟找到了法律依據,也是我國保險制度上的一大進步;但是,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金額較低,尚不能充分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四)法官審理案件時缺乏執行意識。有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訴訟到法院后,當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及時向法院提出了訴訟保全申請,法院依法采取了有效的保全措施;而有的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認為案件訴訟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有的法官又沒有盡到及時提醒的義務,該保全的既沒有通知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亦沒有依職權進行保全,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這就給當事人“創造”了轉移財產的機會。

(五)社會保障制度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需要。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機構單一,除民政部門能給予困難戶一定的救濟補助,但補助的數額與重大交通事故的賠償金相比,懸殊太大,這也是造成執行該類案件難的原因之一。盡管《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但是到目前為止,由于相關配套規定遲遲未出臺,只有少數地方政府部門成立了社會救助基金的管理機構。 退一步講,即便社會救濟管理機構成立了,也只能解決交通事故中受傷人醫療期間的費用,其它賠償款在侵權人賠償不能的情況下,仍然沒有著落。

(六)當事人缺乏誠信。交通事故發生后,很多肇事者不是設法治病救人,而是想法設法推卸責任或者逃避責任。當責任確定后,便會出現轉移財產、規避法律等行為。此類情況在執行階段也屢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