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肇事 教練賠償
作者:馬淼 發布時間:2007-10-16 瀏覽次數:1512
本網鎮江訊:近日,揚中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
2006年11月的一天,費某作為揚中市某駕校教練員,在指導學員駕駛教練車(已投保)沿市區中電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開發區港聯村7組路段時,因為費某本人的錯誤指示,致使學員唐某駕車突然駛入東側非機動車道,與騎自行車的朱某相撞,致朱某受傷,兩車受損。經揚中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教練員費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發后,朱某將教練費某、費某所在工作單位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中心、某保險公司作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進行賠償。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費某作為教練員在指導學員學習駕駛技術時對學員做出了錯誤的指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導致朱某受傷,應對朱某承擔賠償責任。經過該院調解處理,費某主動向朱某打招呼,同意賠償朱某損失2000余元,同時表示自愿另外補貼朱某其他損失500元。保險公司也在其應承擔的賠償范圍內自動地履行了相應的賠償責任。
該起交通事故圓滿的畫上了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