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近日,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被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這究竟是因何緣由呢?還要從2007511說起。這天,賈某與郭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一份,約定將位于揚中市某市場的一攤位以價款12萬元出售給郭某,由郭某分二次付清房款。后賈某偶然聽到別人談論郭某的誠信度不高,為制約郭某,遂于527雙方另行達成補充協議,約定因該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由鎮江市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

因郭某僅履行了合同中約定的第一批房款,未能按期給付房屋余款,賈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郭某給付余款4萬元。

郭某在收到應訴材料后,即向法院提交了雙方事前達成的向鎮江市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的約定。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賈某與郭某所簽訂的仲裁協議內容明確具體,約定的仲裁事項亦未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屬于有效仲裁協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論,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據此,依法裁定駁回賈某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