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案件首先應當進行調解。因此,著重調解是離婚案件所持有的原則。實踐證明,法官在審理中多做深入細致的調解的工作,往往可以搶救瀕于破裂的家庭,使不正常的家庭關系走上良性運轉的軌道。筆者認為,在做調解和好工作時,從工作的有效性角度著手,應引導當事人對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有所認識和考慮。

一、當事人自身應考慮的問題。就當事人自身而言,如雙方選擇了離婚,不排除雙方以后再重新組建家庭的可能。通過對大量離婚案件的審理,我們發現一個基本的規律性問題:婚姻穩定程度是隨著原婚、二婚、三婚等依次遞減的,而矛盾是遞增的,解決問題的難度也是越來越大的。也就是說,相比較而言,原婚家庭里出現的問題是最容易消化和解決的,如果原婚里的問題和矛盾當事人不愿去面對和解決,很難想象以后如遇到比原婚里問題多的多的問題,解決難度更大的問題,當事人會有加倍的勇氣去面對和解決。

二、子女問題是當事人應擺在重要位置上考慮的問題。當事人如選擇離異,將打破一種原有的基于相對穩定而產生的平衡,而是否有必要打破這種平衡,則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決定,子女卻無從選擇,但當事人選擇的后果受影響最大的往往卻是子女。由于當事人作為成年人已經有適應社會的能力,而作為其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往往缺乏應付各種問題的能力,包括來自社會上各方面的反映甚至偏見等,因而離異家庭的子女在成長過程中所面臨的困難和挫折較多,其成長中往往表現出孤僻、自卑、內向、不合群等人格障礙;甚至違法犯罪等。因此在必要時,也需要父母為子女在個人問題上做些犧牲,其價值則在于給子女一個完整的家庭,真正感受到家庭的溫暖,使其健康成長有一個良好的內部環境。

三、從離異可能產生的社會效果角度考慮。從整個社會來看,社會是一個大家庭,每個家庭是一個小家庭,小家庭內的矛盾和問題如果沒有解決好,則把一些矛盾推向了社會,如處置不當則可能引起當事人之間甚至兩個家族之間產生隔閡,從而增加社會矛盾,誘發其他社會問題,同時對計劃生育等問題也會產生消極的影響。這些方面都是需要當事人認真、慎重考慮的問題。衡量一個婚姻是否有無解體的必要,從法律上講,應看雙方是否有繼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基礎和可能。如果婚姻家庭還有維持的可能,當事人就不要輕言放棄,因為如果當事人選擇了離異,上述問題出現則可能在所難免,而如果當事人不愿遇到離異后可能遇到的實際問題,不愿面對離異后可能面對的實際問題,不愿給子女帶來可能的傷害,那么在是否有必要離異這個問題選擇的關口必須慎重。不能感情用事,做出有損家庭、子女的事來。

通過大量的離婚案件的審理,使我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我們的所負的重任。所以在離婚案件的審理工作中,要矯正當事人在婚姻問題上的心態,多通過耐心的教育、疏導,引導當事人樹立正確的家庭觀、子女觀,從而降低離婚率,實踐證明,只要工作到位,方法得當,充分發揮社會上各方面的力量,達到這一工作效果是完全可能的。同時也為減少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我們應盡的義務。